受贿者落马,行贿者是否也应该追责?近日,有网帖反映韶关始兴县连续两任水利局局长因受贿落马,巧合的是,行贿他们的都是一位当地的知名地产商。如今两任水利局局长都身陷囹圄,而这名地产商却至今未被追刑责。南都记者对网帖内容进行了核实,多位知情者透露,行贿的地产商并未被追刑责。(5月26日《南方都市报》) 受贿者落马,行贿者是否也应该受到法律追究?毫无疑问,必须的!《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对行贿罪进行了界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然而,我们在实践中,往往鲜见行贿者受到查处,这是为什么呢?也许有人会说,贪腐横行都是贪官污吏造成的,查处受贿的就行了,行贿是迫不得已的办法呀,你不送他不给你办事儿。我认为,虽然“花钱办事”“破财消灾”是当前社会的一种普遍现象,而且也确实有一些公职人员借机索贿,但这种不正常的普遍现象不能成为行贿犯罪逃避法律制裁的理由。 两任局长接受同一人贿赂落马,行贿者却没有被追责,显然是不妥当的。都说培养干部不容易,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时时警惕、处处设防,保护干部不被拖下水。就本案来说,如果有关部门严格依法办事,在查处前任局长受贿行为的同时,也一并追究行贿者的法律责任,或许就不会再出现继任局长的重蹈覆辙。 当然,可能是为了查办受贿案件需要“污点证人”的因素,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显然,“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并不是“必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没有了嫖客,哪里还会有妓女?行贿者通过行贿获得受贿者的服务,嫖客花钱购买妓女的服务——行贿与受贿二者的关系,就跟嫖客与妓女的共生关系一样。一只巴掌拍不响。没有受贿就没有行贿,但同样,没有行贿就没有受贿。贪腐现象的之所以长期存在,是与人们纵容、漠视行贿行为分不开的。 不惩处行贿者,对受贿者“不公平”。处罚妓女的同时,嫖客也必须受罚。查处行贿受贿案件,也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片面强调哪一方面都是不客观的。试想,如果每一个公民都经得住考验、抵制得了诱惑,大家一起拒绝行贿,那么还有受贿的吗? 我认为,如果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主动行贿,那么这个行贿必须受到法律严肃追究。而如果是公职人员主动索贿,那么另当别论:获得非法利益的,算行贿;没有获得非法利益的,不算行贿。后者,正好也契合了《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的规定。 制度有漏洞,傻子也会贪。虽然苍蝇不叮无缝的蛋,继任局长因受贿而被查处乃咎由自取,但不可否认一定程度上跟制度的缺失、行贿者的“勾引”不无关系。所以,当一个个贪官落马时,我们不应当欢呼,而是应当首先扪心自问:换作我,会不会就一定有抗腐蚀的能力? 惩治腐败是世界性难题,一些国家和地区近年来已经取得了一些突破,我们不妨借鉴参考。从制度上健全监督机制,“将权力关进铁笼子”,让所有签字、盖章等流程都在阳光下运行,以确保行贿受贿等案件不再此伏彼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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