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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的假药案”凸显情与法的冲突

www.fjnet.cn 2013-05-23 15:18 杨 涛 来源:济南日报 我来说两句

在经历了漫长的煎熬之后,倪海清等来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法院的一审判决:他因为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然而检察院的指控始终未能提供因此药直接或间接造成危害后果的病例,反而有不少癌症病人要求出庭证明该药有疗效。(《中国经济周刊》5月21日)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的药品应按假药论处。倪海清研制的药品并没有经过药监部门的批准,如此看来法院的判决并没有错。然而倪海清的偏方却让很多人看到了希望,不仅有10位患者及家属表示愿意作证,有些患者家属甚至多次到婺城区公安局、金华市政府部门,请求放一点药出来给他们“救命”。情理与法律的冲突就这样突兀地摆在我们面前。

其实,法律虽然是刚性的,却并非不能容纳“情理”,关键仍在于执法者对于法律的理解和人性关怀。例如《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说明,并不是所有符合犯罪构成的案件都要认定为犯罪。如果法院能查明倪海清提供的药品有疗效,完全可以适用“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当然,我们可能更应当关注类似倪海清一样的“土郎中”的命运。如果所有的药品都要经过批准才能使用,“土郎中”与民间偏方就陷入了穷途末路。新药的审批不仅是一个漫长过程,投入的财力物力更是天文数字。药品管理部门是否也该反思一下,能否设立一些快速办理机制,让新药面市更快捷一些;能否在药监部门的监督下,在绝症病人及其家属自愿的前提下,允许他们试用民间偏方?这样既给民间偏方找到出路,又给绝症病人以最后的希望,也可以让“情法冲突”降低到最低限度。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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