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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少杀、慎杀”中感受人权温度

www.fjnet.cn 2013-05-15 11:28 练洪洋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改进死刑立法,减少死刑罪名,严格死刑适用各项条件,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我们正朝着这个正确的路径演进,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4日发表《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全面介绍了近年来我国人权事业发展取得的新成就。白皮书指出,中国司法领域人权保障取得新进展,国家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正式载入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党的十八大上,“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被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这表明,尊重和保障人权正成为党和国家的意志和行动。

具体到司法领域,严格控制并慎用死刑,即“少杀、慎杀”,成为我国倡导尊重生命、保障人权、体现刑法文明与人道主义的标志之一。自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写下《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提出废除死刑主张以来,世界上关于死刑存废问题展开了长期的讨论。尽管人们对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是否助长人们的残忍心理、是否符合刑罚目的等等问题上并未完全取得一致,但死刑最终应该被废除基本成为共识。截至2011年,世界范围内有140多个国家先后通过法律或者司法实践废除了死刑,超过全球国家数目的2/3。

应该说,死刑的多寡与存废、野蛮与文明、残酷与人道,不仅仅是一个刑法问题,也不仅是法律问题,背后还蕴含着一个国家深刻的文化背景与刑罚传统,体现了一个国家、一个民族对生命价值的认知、对刑罚的认识。牵一发而动全身,对死刑存废,既要有大原则、大方向,又必须考虑国情民意,循序渐进,不能操之过急。

自200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后,我们发现,各地实际执行的死刑人数较以前有大幅度减少,一些地方的中院和高院在一、二审宣判的死刑,最终未得到最高法院核准。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废止了13种非暴力犯罪的死刑,死刑罪名削减幅度近五分之一,在“少杀、慎杀”的路上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司法改革并非一帆风顺,尤其是李昌奎案,二审的死缓判决引起舆论的巨大反弹,终审不得不改判死刑。此案在一定程度上,触碰到了公众对死刑制度改革的底线,昭示改革的复杂性。此外,基于对贪污腐化的深恶痛绝,贪官免死也难以获得广泛的民意支持。

考虑到国情民意,即时废除死刑并不现实,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但这不妨碍死刑改革步履。改进死刑立法,减少死刑罪名,严格死刑适用各项条件,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我们正朝着这条路径演进,最终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一位法学家曾说过:“一个社会的权利状况是由最弱势群体所受的待遇好坏来衡量的。犯罪嫌疑人就是这样一个极少获得公众支持的群体。”从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改善被羁押人的居住生活和医疗条件、律师制度和法律援助制度的不断完善中,足以感受我国人权保障的力度,这是有目共睹的。

  • 责任编辑:潘荣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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