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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人“尤物”莫成“坑人利器”

www.fjnet.cn 2013-05-08 15:13 小石潭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5月6日下午,厦门湖里火炬路靠近彩虹桥路段发生一起事故,蓝色宝马车与吊车相碰撞,宝马车右侧车身有严重刮痕,还有铁皮脱落。一位旁观车主张先生介绍,这辆宝马售价185万元左右,维修费至少要30万元。“每次有名车靠近,我心里就很紧张,生怕碰到对方赔不起。”(5月7日《海峡导报》)

读罢,自然联想起去年一则新闻:温州一辆雅阁“轻吻”身价1200万元的劳斯莱斯,豪车车主的朋友最初要求支付200万元修理费。后来,这一“天价刮蹭”经劳斯莱斯厂家估损,修理费在39万元左右——— 雅阁“典身卖己”也不够赔!

损坏东西要照价赔偿,此乃“天道公理”。可一颗螺丝也值上百元的“天价”豪车,跑到人人都走的道路上,路人不小心碰了就“摊上大事”,这是什么“天道”?用网友的话说,就如同一个人举着极品青花瓷器进入闹市区,大家摩肩接踵碰坏了还要承担责任,如此“公理”值得商榷。

某位同胞在美国逛街,在一家玻璃水晶工艺品商店,一不小心碰倒了一只花瓶,当场摔得粉碎。就在她自认为“这下可麻烦了”时,冲出一个服务员,询问有没有被玻璃扎伤。随后,经理也出来了,并没有要求赔偿。事后才知道,法律规定商店要妥善放置商品,如果因放置不当被损坏,不但得不到赔偿,可能要反赔顾客。

其实,在很多国家的法规中,对于贵重、易碎物品都赋予了主人“自我保护”的责任。预知物品存在被损坏的风险,那么就要承担起足够的自我保护责任,否则自己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我们常听说某些名人巨额投保自己的美腿、名画,其实这就是承担“自我保护”责任。投保后,有保险公司介入,通常会得到很好保护,即使有所谓非故意的损害,损害人承担的责任也很有限,绝不会以全部身家赔偿。

富人的“尤物”不能成为坑人的“利器”。按照这个思路,借鉴他国做法,笔者以为对价值成百上千万元的豪车,理应在正常投保外,还要投“自我保护”责任险。这不是仇富,也不是逃脱责任,而是既保护豪车,也保护无意中损伤车辆的事主。否则,动辄“天上掉下的灾祸”,让豪车当道,穷人还敢上路吗?至于开车,是更不敢的事了!

(海峡导报)

  • 责任编辑:邓宇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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