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什么来致她被枉法浪费的青春?
www.fjnet.cn 2013-05-07 16:58 张楠之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河北省安新县端村镇大河南村村民赵艳锦被冤枉杀人错关十年,但是直到法院判决后20个月才被放出来。因为不知道妻子已被判决无罪,丈夫还在继续上访,因此被劳教,失去人身自由近300天。(5月6日《中国青年报》) 从32岁到44岁,正是一个人生命中最美好的黄金时期,是事业的奋斗期,是家庭的成长期。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个女人来说,这是她永不再来的青春岁月。可是,就是这样的十二年时光,一个无罪的人,不仅要忍受从无罪到无期、从无期到无罪的反反复复的精神折磨,还要忍受十年的失去自由的牢狱生活,而且,她还要忍受无法忍受的刑讯逼供——若能忍受,她何至于屈打成招,“承认”有罪? 冤案既已发生,事实本身也就无法更改,但是,从认定冤案的那一刻起,“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亡羊补牢”的工作便应该立即展开。因为,错误固然可恶,对错误的坚持、掩饰则更加可恶。可惜的是,总有一些不肯直视过去的错误的人,也总有一些掩饰过去的错误、自己当鸵鸟也让别人蒙眼闭嘴的人让错误得不到应有的改变。 如果说10年的牢狱生活是冤枉的,那么,最后那20个月的看守所岁月就是荒唐的,荒唐到无以复加的程度。一个人,明明已经在20个月之前就获得了无罪判决,却直到20个月之后才拿到这纸判决,才得以走出噩梦般的看守所,且不说与此有关的诸多食禄者的职业操守何在,单是拍着胸口摸摸自己的良心,恐怕就应该有很多人感到不安吧? “没有牺牲,不能促进法治的进步”,说出这样的话,说明赵艳锦的丈夫仍然对法治充满了信心。只是,他们这一次作出的牺牲太大了。 将司法机关在这起冤案中的一系列行为,对照法律白纸黑字的明确规定,我们会发现,最大的问题不是出现在法律条文上,而是出现在依法办案上。如果司法机关的所有工作都能按照法定程序来做,这一冤案本可以避免,或者当事人本可以早一些获得公正判决和自由。可是,不仅办案过程中诸多程序被刻意违反了,无罪判决下来之后,司法机关仍然以种种理由为借口,或者以拖延为手段,使当事人又失去了本应得到的20个月的自由。 如果当下不对错误进行反思,不采取行动消除错误所造成的损失,不从过去的错误中吸取教训,不让过去犯下错误的人付出应有的代价,未来,类似的错误便不可能避免。后来的人就会继续在当年犯下错误的地方摔倒,在泥地里打滚,继续装作什么都没有发生,连爬起来的勇气都没有,更没有洗去身上的泥的勇气。 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不可能不懂法,所以,这一系列的问题反映出的,是赤裸裸的司法腐败。必须有人为此付出代价,必须有人为些而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有些什么,来“致”她被枉法者浪费的青春,否则,枉法者得不到严惩的结果便是,守法者将因有人枉法而被“严惩”——被非法严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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