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西岸时评 > 东南锐评> 正文

示范、失范,还是“示犯”?

www.fjnet.cn 2013-05-03 11:23 朱少华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五一小长假高速路免收费,教练载着学员本想来个高速教学,没想到做了错误示范——— 不仅撞了护栏,还抛下学员,肇事逃逸。事发4月30日上午11点多,龙岩高速古田站口附近。(5月1日《海峡导报》)

驾校教练培训学员重在一个言传身教,而这个教练算是对学员 “示范到家了”。实际驾车在路上行驶,不仅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更要有一定的道德情操和职业道德。出了事故驾车逃逸,不仅为一般司机所不齿,是一个合格司机的大忌,更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可是这个教练却把这种行为在这里“现场直播”并亲身示范了。这是示范还是“示犯”?

学员出师后,其技术和行为规范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教练的影响。常在路上行驶,难免会有触犯交通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面对这种情况,一个合格的司机就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练在教授学员课程途中出了意外,照说应该做的是配合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承担经济损失。这不仅是一个司机应该做到的,也是对学员的言传身教,并能形成一种“正向力”,对学员产生积极影响。而这个教练的所作所为恰恰相反,一出事就脚底抹油溜之大吉,如此示范俨然就是失范,更是一种“示犯”,教导学员推卸违法责任,逃避经济损失。这样的教练连最基本的法律素养都不具备,又是如何成为教练的呢?令人感叹的是总算“聪明反被聪明误”了,责任不仅没逃掉,反而受到严厉的惩罚。如此下场也算是一种最好的示范了。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
全国非法网络公关工商部门举报:010-88650507(白)010-68022771(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