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护航全民旅游新时代
www.fjnet.cn 2013-04-27 15:34 刘武俊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旅游法出台后最关键的就是要抓好法律的实施工作,让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让旅游法真正成为游客的法律护身符。 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经表决,以150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这是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三十年磨一剑”的旅游法终于出台,这部法律的出台对旅游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旅游法最大的亮点就是将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作为首要立法宗旨,法律文本通篇都贯穿着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以人为本理念。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的1982年,国务院有关部门就着手起草旅游法。1988年,旅游法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遗憾的是,因当年我国旅游业刚刚起步,各个方面对旅游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旅游立法一直没有提上正式议程。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各界对旅游法的立法期待日趋高涨,呼声不断,旅游业亟待纳入法治轨道,如今旅游法终于在“三十年磨一剑”后出台。旅游法的出台,对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为广大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撑开了法律保护伞。 旅游法首先应当是旅游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是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坚强后盾。以人为本,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无疑是旅游法的核心理念,可以说整部旅游法都是围绕保护旅游者权益进行立法设计的。旅游法单设了“旅游者”一章,明确规定旅游者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对产品和服务的自主选择权、拒绝交易权,对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知情权以及请求救护和保护的权利。 旅游法其实是旅游领域特别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游客也是一种消费者,从理论上讲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可以对其进行保护的,但毕竟旅游消费行为有其特殊性且牵涉面极广,有必要制定专门的旅游法保护游客这种特殊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规范旅游市场也是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延伸。之所以要规范旅游市场,规范旅游经营和旅游合同,基本的出发点依然是要保护旅游者权利。近年来,游客们怨声载道的“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问题,都在旅游法中得到有效规范,有望得到有效遏制。针对“零负团费”的问题,旅游法亮出了红牌,对旅行社经营规定了五个“不得”,不得以低于成本价招徕,通过诱骗消费者购物的方式经营,不得指定具体的消费场所,不得强迫购物等。对导游和领队提出了“三个不得”,同时还对其他经营者也提了一个“不得”。 最近,湖南凤凰古城收费问题引起各方关注。门票不能够成为小集团或者个人牟取利益的工具,还是应该让大自然和祖先留下的美好资源能够服务于广大游客。旅游法针对景区门票随意定价和门票过高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诸如:要公布价格,规定在景区醒目的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票价应当提前6个月公布;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地减少收费;并且,将不同景区的门票或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旅游法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严格控制价格上涨。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当然,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能够彻底解决其所调整的所有问题,旅游法也是如此,将来还要在实施中通过立法评估不断完善。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旅游法出台后最关键的就是要抓好法律的实施工作,让保护旅游者权益的法律规定真正落地,让旅游法真正成为游客的法律护身符。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4-27]旅游开发别让生态退化
- [ 04-27]旅游利益链上,民众不能当“下家”
- [ 04-25]《旅游法》别变成景区门票涨价的“通行证”
- [ 04-25]《旅游法》能管住凤凰“圈城收费”吗
- [ 03-20]公款旅游的理由太可笑
- [ 03-19]公款旅游只因文件“走得慢”?
- [ 02-20]走向休闲时代先要重塑旅游生态
- [ 02-20]救火式监管难治旅游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