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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不是洪水猛兽

www.fjnet.cn 2013-04-25 16:46 叶祝颐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4月23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将“后悔期”制度写入其中。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的商品,除不宜退货的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经营者应当在收货七日内返还价款。(4月24日《中国青年报》)

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有人担心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比如,有人不守诚信,恶意退货,频繁行使“后悔权”怎么办?应该说,法律如果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对商家、消费者以及执法部门、消协都是一种考验。然而,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并非洪水猛兽,只要法规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完善,“后悔权”值得一试。

以大交易额的买房为例,赋予消费者买房“后悔权”后,在一段时间内,或许会带来消费者行使“后悔权”比较集中的麻烦,但随着法治环境的完善、公民诚信道德水平的提高,“后悔权”也会成为消费者一项平常的权利。应该说,多数消费者并非为了享受“退房权利”而买房的,因为行使“后悔权”毕竟要花费不少时间和精力等。笔者认为,法律赋予消费者买房“后悔权”,有利于戳穿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谎言,有利于遏制房地产行业暴利,对制约开发商欺诈宣传、还原真实房价、引导楼市稳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其实,赋予消费者“后悔权”早有先例,譬如有的开发商承诺,如果所售楼盘价格下降,无条件退房、补差价;有的商家承诺,所售出的商品在一定期限内如果包装等未损,则可以退货,等等,这些正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的体现。

从眼前利益来看,“后悔权”似乎是站在消费者立场说话;但是从长远来看,这实际上是对市场秩序的一种规范,有利于督促商家改善产品品质,重新赢得市场,对商家和消费者双方都是有利的。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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