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思凤凰模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www.fjnet.cn 2013-04-18 09:55 汪红光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凤凰古城打包收费涨价事件闹得沸沸扬扬,媒体和民众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谴责和批评的一边。这是很有道理的:凤凰古城原本是老祖宗留下来的遗产,是公共资源,凭什么就让你凤凰县政府、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平分受益呢? 民众的反对声其实提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一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在经营中到底如何体现它的公共属性?公共资源到底能不能承包给私人或者小团体经营? 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没有明确具体地对公共资源民营化作出什么规定,即便是一些部门条例、规章,也没有提出明确具体的限制条件。但从整个法律体系以及多年的工作实践来看,公共资源民营化起码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有限民营化原则;二是促进效率提高的原则;三是最大限度保护公众权益的原则;四是公共资源民营化必须建立在信息公开程序、听证程序、说明理由程序得到确实保证的前提下。 我们外人很难知晓凤凰古城当年是如何进行公私合营的。但仅凭作为民营股东的凤凰古城文化旅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占了51%的凤凰古城股份这一点,就可以断定,当年的公私合营是不够健康的。因为原先的凤凰古城是公共资源,合营了以后,凤凰古城变成了私人资源,起码是由私人控股的公共资源,已经完全改变了凤凰古城作为公共资源的内涵。 从这个角度入手再去看凤凰古城走过的收费节节攀升的“发展之路”,就会明白,公共资源一旦成了私人资源,其公益属性就会大打折扣,其逐利性也会成倍增长。因此要想保持公共资源的公共属性,最靠谱、最具实践性的做法是国家经营或者是国家为主体的股份经营。 其实,市场经济体系为国家开发、发展公共资源提供了发行债券、上市融资等多种融资途径以及多种经营模式,作为全国知名的凤凰县应该不会缺乏此等懂行的领导。为什么他们弃融资正途不走而搞失去自主权的公私合营?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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