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多少官场的规定“不成文”?
www.fjnet.cn 2013-04-15 15:57 张楠之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待业1年后,2010年7月,毕业于星海音乐学院乐器工艺专业的李宇锋进入广东兴宁市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工作。然而,当地有人发现,李宇锋的父亲正是兴宁市民政局副局长李思中。对此,李思中表示,“兴宁市有个不成文的规定,即凡是乡镇党委书记和局一把手,均可向上级提出要求,解决一名子女的工作问题。”(4月14日《南方农村报》) 所谓“不成文的规定”,其实就是“潜规则”。相对来说,不敢把一些规定“成文”,还算是脸皮薄那么一点点,心有还有所忌惮,既怕“明规则”动真格,也怕汹汹舆论的评判。不过,薄一点点也是“厚”,有所忌惮也是不肯忌惮,不过是“五十步”与“百步”的区别而已。 “潜规则”之所以常常“不成文”,是因为对于规定涉及的各相关方来说,这些规定虽然可以获得大家的认可,并被心照不宣地执行,但他们也知道这些“潜规则”与“明规则”有着诸多相悖的地方,不可以堂而皇之地放在阳光之下,所以不能落实到文字上。而且,规定“不成文”的最大好处就是,即使将来出了什么问题,也可以矢口否认,反正没有白纸黑字作凭证,谁能把他们怎么样? “不成文的规定”之所以存在,并在某个范围内发挥比“明规则”还强的效力,是因为这样的规定对于各相关方来说,都是有利的,所以他们自然乐得接受这样的“不成文的规定”,并且互开绿灯,以便“与人方便,自己方便”。 有人受益,自然也就有人受损。“不成文的规定”的隐蔽性就在于其“不成文”,并且一般只为某个圈子内的人所知,所以,一旦其为了对某些通过这些规定上位的人进行“洗白”,就必须走一下合法程序。比如,虽然李宇锋的父亲在民政局做副局长,但李宇锋进入民政系统也是走了一下招考、报考、录取的程序的,只是这种程序只是个过场,以至于过后李宇锋自己连考试成绩和考试形式都“记不得了”。在这个“过场”中,李宇锋是受益者,而另个和他一起考试的十几个人就成了“陪太子读书”的“炮灰”,是利益受损者。 当然,对于利益受损者来说,并不是将“潜规则”变成“明规则”,将“不成文的规定”变成“成文的规定”就公平了。因为,无论这样的规则是明是暗,是成文还是不成文,都是不公平的。这种不公平,不仅是对当“炮灰”的十几个人而言,更是对所有的公众而言。因为,只要这样的“规定”存在,任何人都是利益相关方,都是利益受损者。 这样的一个“不成文的规定”被曝光,可能很快就会有人出面否认“规定”的存在,或许还会更进一步,李氏父子受到某种形式的处理,但公众更应关注的则是,这样的“不成文的规定”会不会被废除?在当地、在各地,还有多少类似的“不成文的规定”存在?更重要的是,如果总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而不是从制度上杜绝类似现象的存在,真正的公平恐怕很难实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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