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收养被拐儿童并非替拐卖行为张目
www.fjnet.cn 2013-03-18 16:48 王垚烽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近年来,大批被解救的被拐儿童长期无法找到亲生父母,其寄养家庭也无法通过正规渠道办理收养手续。今年两会上,这一问题受到人大代表、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的关注。为让被拐儿童能健康成长,她建议政府尽快出台相关意见和实施细则,提议若解救出的被拐儿童在公示3年后无人认领,便可被人收养。(3月17日《济南时报》) 黄细花代表的建议一经媒体传播,立马在网上招来一群“自恃正义”网友的怒斥、谩骂。有人坚称:“谁的就是谁的,此人的建议会使拐卖合法化”;有人质疑,此举“必然助长拐卖风气!”然而,仔细研读黄细花的建议内容,便不难发现这些“正义的怒火”其实存在两个缺陷:一是以抽象的正义回避了被拐儿童具体的“幸福”,二是将收养家庭等同于先前的“买主”,而事实上,黄细花的建议只是说“若有人想收养该儿童”,并无特定所指。 所以,我并不认为“被拐儿童3年寻亲不成可被收养”的建议,是在替拐卖行为张目,而更愿意将其视为直面现实困境后的某种必要“妥协”。毕竟,伴随着这些年公安部门不断加大的打拐力度,无人认婴的尴尬情况也不断涌现。如2010年3月,河北警方解救的46名被拐儿童,都被抽血采集了血样,送到公安部建立的打拐DNA数据库比对,以查找孩子的亲生父母,结果无一个孩子比对出亲生父母。有关部门不得不将他们暂时安置在当地儿童福利机构,或寄养在当初的“买主”家中。 而无论是哪一种做法,“弊端”都显而易见。且不说后一种情况容易引发公众对于“鼓励”婴儿拐卖的担忧,即便是将他们送到福利院,由政府抚养,同样问题重重——加重政府负担不说,仅就孩子的健康成长来看,也有诸多不利因素。这时候,是否有利于被拐儿童的健康成长,理应成为衡量措施优劣的最重要标准,而那些挥着道义大棒的人恰恰忽略了这一点。 与他们不同,黄细花代表的建议,恰恰将这些具体问题考虑了进去。一方面,3年公告期的细节设计,最大程度上保证了被拐儿童“回家”的可能。毕竟,在目前的信息传播环境下,3年的时间足以让家长找到被拐子女(如果他们不是自己卖孩子的话);另一方面,“公示收养”又能够最大程度上避免福利院的冷漠和“买主”收养的尴尬,有利于孩子的成长。退一万步讲,就算最终收养他们的是原先的“买主”,只要程序合法,那也比福利院强。毕竟,我们反对的是非法购买,而非合法“收养”,多数“买主”由于自身不能生育或缺少男丁,还是真心喜欢被拐婴儿的。 打击儿童拐卖是一个系统工程,我们既应该加大对买方市场的打击力度、促进传统观念的改变、让被拐儿童回到亲生父母身边,同时也必须正视“部分被解救孩子无人认领”的现实,通盘考虑、合理安排。否则,“行百里者半九十”,最终仍无法帮助那些被拐儿童摆脱不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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