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是对见义勇为的温暖“特赦”
www.fjnet.cn 2013-02-26 15:11 许晓明 来源:新华网 我来说两句
在没有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应当认为救助人不是侵权行为人,而是好心施救人;只要救助人尽到通常注意义务的,不对救助不成功的后果承担责任。《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在2月22日举行的深圳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提请初审。(据《羊城晚报》2月25日报道) 听多了“农夫与蛇”的故事,面临事后可能“粘上”的误解、纠纷甚至讹诈的风险,援助他人之手,应该伸出去还是缩回来?这是当前普遍存在的一种社会纠结情绪。 见义勇为反遭诬告乃至被判罚,这样的故事虽然不是主流,却具有极大的“杀伤力”,让有心施救的人心有余悸,由此又导致有些老人和伤者丧失救治宝贵时间的悲剧频频发生。《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的出台,是终结人们在见义勇为中重重顾虑的有益探索,值得肯定和推广。 弘扬见义勇为的行为,不仅考验着个人的素养和爱心,也考验着社会环境的合理性,特别是法制环境的支撑。援助他人者,也要顾及自己的利益,这是当事人最基本的合理要求。当一个救助他人的人,不被理解,不被赞同,甚至还要遭受名誉、经济乃至身体上的变相“惩罚”,见义勇为必然遭受遏制乃至扼杀。 司法是社会诚信体系的底线,是社会正义的最后守护者。见义勇为者,即使不图名利,也需要社会环境、法制环境保障好其自身利益,并能够以适当形式给与回馈,才能扶持有爱心的者,弘扬见义勇为的风气,培养壮大整个社会的浩然正气。 在《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确立的司法理念下,面对施救者当被告的特殊官司,严格遵“循疑罪从无”的宗旨,没有铁证不轻易造成“冤案”,是对见义勇为最大的呵护。道德良心是社会发展巨大的推动力,同时也是敏感而脆弱的因子,行善而被法律苛责是极大的伤害,行善而被宽容对待则是温暖的鼓励,馈赠行善者以善意,社会的善意之光才会日渐光大。 许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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