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水果刀被拘留,合理吗?
www.fjnet.cn 2013-02-22 15:31 洪 丹 来源:南方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郑州市民吴伟春因在钥匙链上随身携带一把小水果刀,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二分局行政拘留3日。郑州警方相关负责人称,该水果刀属于管制刀具。对此,吴先生百思不得其解:“我的小水果刀是从正规合法超市购买的,怎么突然成了管制刀具,并因此身陷‘囹圄’?!”但警方认为自己的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没有错。 吴伟春的遭遇引发舆论哗然,如果带把小刀上街就要被拘留,那整个社会恐怕人人自危。根据《管制刀具认定标准》,是指匕首、三棱刀、弹簧刀(跳刀)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也就是说,郑州警方对吴先生那把小刀的认定很可能是准确的,长期从事治安管理的人民警察应该不至于把如此常识性的问题给弄混淆。而根据《治安处罚法》第32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一旦发现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如何处罚便可以在此区间量刑。吴先生被拘留3天,并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因此郑州警方才底气十足。 但问题在于,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就代表没有错呢?行政行为必须合法,这恐怕在一定程度内已经达成共识,然而,行政行为除了不仅要合法还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恰当和适度。行政主体确实拥有一定的裁量权,否则行政便无法运转。但是,在法治社会,“即使在允许行政机关自由裁量的情况下,法的宗旨也并不在于承认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而必须承认其法理上一定的合理限制”,这便是行政合理性原则对于自由裁量权的限制。归根结底,行政行为的结果应当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而且应当经得起社会舆论的议论和评价。 如果吴先生在接受警察查问时,并没有任何过激行为,而单凭其携带了小刀便对其处以拘留3日的处罚,是不符合正常人对于正常行为的基本判断的,因此才引发舆论哗然。从这个角度来看,能引发民众如此强烈反对也恰恰证明,这样的行政结果是经不起社会舆论议论与评价的。去年北京暴雨第二天,有车主反映,雨夜趴窝的车子一大早就被贴条,这便是典型的行政不合理行为。暴雨本属天灾,车辆熄火,驾驶人逃生,由此造成的车辆抛锚自然不是驾驶人有意为之。行政行为机械处理引发强烈反弹,幸而一天之内政策“风云突变”,当日下午政府部门便表示,所贴罚单全部作废,从而赢回一片叫好。 合理行政原则的目标,是行政行为应当具有一个有正常理智的普通人的适当性判断,能够符合科学公理和情理。为此,行政行为作出时必须考虑所有相关的因素。如今我们致力于打造服务型政府,那就要求相关部门不能只在行政行为合不合法上动脑筋,更要花多点心思思考所作出的行政行为能否经得住舆论评判。尤其公安机关承担了最多的治安管理职责,手中握有更多的人身强制与财产强制权力,行政裁量权更应该处于合理限制范畴,否则,不合理行政徒增民众惶恐,便与长治久安的治安目标背道而驰,得不偿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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