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霾问题不能只有应急预案
www.fjnet.cn 2013-01-16 08:07 付小为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中东部地区依然“沉浸”在严重雾霾中,不少城市紧急启动应急预案。以北京为例,该市已采取污染严重地区中小学停止体育户外活动,落实工业企业污染减排措施,要求一些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等举措,试图降低污染伤害。 然而,重度雾霾是污染累积与特殊气候叠加的结果,它不同于单一的环境事件。实际上,就目前的情况,于人而言,除了足不出户减少接触,唯有等待降雨等自然循环调节,所有暂时措施充其量是避免给已经非常严重的大气污染雪上加霜。 从这个角度来看,即便当下的应急预案所涉范围多么全面,在怎样的有限时间内进展到什么程度,都不能根本上改变污染实质。面对这种情况,更需要从源头思考系统性的环境治理。 本次雾霾广受关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开展PM2.5监测的地方增多,不少地方的空气质量检测结果极差,甚至有检测值濒临“爆表”。问题不是因为监测才有,而是监测让问题公开化。雾霾与工业污染、尾气排放相关,后者直接对应着污染排放控制问题。当下,恶化的环境正用肉眼看得见的方式“告知”它的不堪重负,足见现有污染排放量已超过环境容量。这就是说,此次雾霾事件,凸显了长期以来诸多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环保问题。 如果“超容”是企业违反相关减排规定私下排放所致,这就涉及到环境执法的不到位;如果环境执法到位,排放标准确实符合要求,则说明目前的减排标准过低,需要通过环境立法确立新的评估标准。近年来,国内雾霾天气并不罕见,且出现频次越来越高,不应该非要等到监测方式更新才有机会被重视,这又牵扯到环境诉求是否通畅的问题。 在发达国家,环境议题之所以受到官方高度重视,政府自身的认知和行动之外,环保组织是一个重要的推手。 以PM2.5监测来说,不少环保机构可以用自己的方式自行监测并发布数据,这样既可以此为依据向相关部门提出质疑,也能用于其他环境问题建议。同时,这些民间组织还可以通过举办各类活动,向公众传达环保理念,倡导环保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借助其强大的活动能力,提出建议游说官员,最终影响环境决策乃至环境立法。反观国内,客观地说,环保组织在中国面临的困境与其他民间组织无异,要发挥环保组织为公众发声的作用,还当从民间组织的进一步“脱敏”入手,给予各组织更多自主生长的空间。 环境公益诉讼是促进环境改善的另一个有效途径。很多时候,前者与环保组织密切相关。由于个人公益诉讼难度过大,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上的作用显得不可忽视。此前团体公益诉讼无法开展,往往囿于民事诉讼法的原告资格上,而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社会组织已经具备诉讼资格,其中的进步性不言而喻,但环境诉讼取证困难、评估费、调查费等问题,仍阻碍着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让这一管道更为畅通,还要有更多配套制度的建立。进一步看,即便相关诉讼推进顺利,此前渤海石油泄漏事件中暴露的污染处罚标准过低,指向诉讼裁量所据环境法规或有修订必要的问题。 环境执法、环保组织、环保意识培养、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治理上的各项问题,看似相互分开独立,实则环环相扣,组成一个系统。某种程度上,它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的综合性考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雾霾问题,除了紧急避险,更指向环境保护的系统性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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