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竞争万不可诉诸耳光
www.fjnet.cn 2012-09-21 09:57 王心禾 来源:检察日报 我来说两句
9月20日《新京报》报道,9月18日,北京一位老人因反对“毛主席我们想念您”这个口号与一个年轻人发生冲突。据爆料者称,老人当时说,“将这种维护国家尊严和民族大义的愿望寄托在毛泽东身上是错误的,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一年轻人听后上去就给了老人两记耳光,说这是在侮辱毛主席。之后两人互骂对方是汉奸。19日早上,网友指认打人者疑似北航教授韩德强。照片被网友传到网络上之后,韩德强通过他人微博承认此事,并声明“该出手时就出手,我不认错”。 此事发生后,有网友做出“打八旬老人无耻”的第一反应,还有网友“人肉”后曝光了韩德强的个人信息……笔者注意到不少网友为被打老人鸣不平。这些判断多来自感性,虽说不出多深的道理,但表达了公众对动辄动粗来解决观点之争的恐惧和担心。 “我反对你的观点,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表达自己的观点与判断,属于公民受法律保护的言论自由。宪法第35条赋予公民言论的自由,第51条规定了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在自己行使言论自由时,尊重他人表达自由,不损害他人权益,既是维护正当言论竞争秩序的需要,更是公民的一项法律责任,任何人都不能例外。 民主法治社会是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宽容容忍异己是公民成熟社会进步的标志。因自己的政治观点和对方不同,相互辱骂甚至打斗不仅有违民主法治精神,而且还有侵犯他人名誉权、健康权、生命权,甚至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的法律风险。 韩德强出手打人后发表的声明,指明了自己确定“汉奸”的标准,即“骂主席,就是汉奸”,且“今后如果在游行队伍中遇到这样的汉奸,该出手时我还会出手”。这话在当下听着解气,却经不起法理的推敲。集会游行示威法第19条规定:“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如果只要认定是“汉奸”就要出手,那不免让人担心其行为的代价。一个简单的追问是:一句话就构成“汉奸”,这与因言获罪又有何两样?! 情绪的归情绪,理性的归理性。法治社会判断事物的标尺除了爱国热情、政治判断和个人喜好之外,一个共同的底线就是遵守法律。逾越法律,再“高尚”的行为,也不能被原谅,因为社会秩序基本稳定的最终标尺只能是依靠法律,绝不是诉诸拳脚。作为人民教师,尤需切记。根据教师法第8条规定,“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是教师的崇高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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