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收午休费”不能到此为止
www.fjnet.cn 2012-09-15 17:26 余明辉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河南洛阳市第五十五中学新学期开学之后向中午留校休息的中学生每人每月收取8元钱的“在校午休费”,在网络上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日前,该校校长表示,8元午休费是有关工作人员对政策的误读,学校现已全额退费,相关后勤人员被停职。此前,河南省发文,从今年秋期可对城市小学生收“课后看护费”,每生每月不超过8元,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辖市和省直管县确定。(9月9日《中国青年报》) 很明显,不合常理、违反规定的每月8元“午休费”,在当事中学校长看来是由于误读政策所致。言外之意,收“午休费”只是“误收”,主观上没有过错,不需负多大责任,所收款项退了即可。但是,如此难以自圆其说、掩耳盗铃式的解释,能够让人理解与信服吗? 首先,从字面意思理解,“课后看护费”与“午休费”是两个差异较大的概念。“课后看护费”是一个带有保育和额外付出而获得正当补偿意味的费用,具有合理合法性;而“午休费”仅仅是对在校午休的孩子收取的类似“占位”性质的费用,缺乏公正性。而且在实际操作中,小学生在一定程度上确实需要“看护”而中学生则很大程度上没有这个必要。再说,即使二者具有内在相同、相通的地方,但“课后看护费”就是“课后看护费”,相关学校没有权利随便更改收费项目名称。如此简单的道理,人才济济的教育机构难道都看不懂吗?退一步讲,即使看不懂政策,也可以请教他人,不至于张冠李戴收成“午休费”吧! 其次,从政策实施范围看,“课后看护费”即便可理解为“午休费”,但其适用对象是2012年秋期及以后的城市小学在校学生。如此明显的关键词“小学学生”怎就“误读”成“中学学生”了呢?难道有关教师连中、小学生都不分了吗?此前,有人忧虑一些地方学校尤其是中小学的师资力量严重不足或退化现象严重。难道洛阳55中的师资力量是对这种现象的有力注解吗?果真如此,我们要忧虑的倒不应该是收费而是学校的教学质量了。我看,能把“课后看护费”“误读”成“午休费”,不是分不清中、小学生,而是分的太清而故意为之,好为自己日后找退路吧! 再次,从实施程序看,即便是把“课后看护费”误读、异化成“午休费”具有可行性,也是需要前置行政许可的。按照国家和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管理办法以及《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办的洛阳55中,不管是“课后看护费”还是异化后的“午休费”,事先都是要经过当地价格部门审核、办理《收费许可证》之后才能执行的。也就是说,没有物价部门的许可,即使有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其收费也是违规违法的,必须要被制止。而且很显然,如此违规的收费是不可能获得物价部门许可的。换句话说,如此违反法律法规,岂是一句“误读”就可搪塞与化解的? 时下,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一些学校和学校人员心目中,有收费项目时用足标准或超标准收,没有收费项目时想办法生拉硬套政策乱收。一旦被揭穿,要么装愣表示对政策理解不足,要么充傻一问三不知,目的只有一个,巧夺豪取把学生当成“自动取款机”和“摇钱树”。其结果,损害的是学生的利益、老师的形象、学校的声誉,污染的是社会的风气,肥的却是极少数人的腰包。这也是教育乱收费痼疾一再治理却始终难除的原因之一。前不久,国家教育部第三次公开曝光了国内8所学校的乱收费,从一个侧面说明了时下学校乱收的混乱程度,需要全社会继续下大力气整治。 无疑,“误收8元午休费”是一封十足的学校乱收费的举报信。对价格部门来说,不但要求学校对其乱收费用予以退还,还要对其进行至少一倍的经济处罚,使其得不偿失,不敢乱收;对于教育、纪检等部门来说,只对有关后勤人员进行停职,显然还不够,有“抓小放大”之嫌,需要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对有关校领导进行纪律和法规处理,使其不敢再为;而对全社会来讲,需要对学校乱收费形成“过街老鼠人人揭露、喊打”的氛围,才能有效监督学校的乱收费行为。 |
- 心情版
- 请选择您看到这篇新闻时的心情
- 查看心情排行>>
- [ 09-09]洛阳一所中学每月向留校休息学生收8元午休费
- [ 09-07]洛阳一中学向在校午休学生收午休费 称补贴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