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执法权,源于公共服务“乱劈柴”
www.fjnet.cn 2012-08-22 09:24 和静钧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湖南邵阳聘有千名“社会市容监督员”,不行公民的市容监督之志愿职责,反被委以代行城管“执法权”,以罚养岗,高达80%罚款返还于“市容监督员”。这般执法,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诱发处罚权的滥用,从而激发新的更复杂的社会矛盾。 以城管部门名义的罚款行为,均属法律规定的需要合格主体和正当程序的行政处罚行为,其行为人资格须经法律规定。法律这般规定的目的,就在于防范以权谋私、贪污公款以及公共权力的滥用。所有经法律规定收缴的罚款,均应进入公共财政资金账户。只有公共预算和基于财政预算的拨款,才可以成为行政权力执行人的工资与薪酬来源。 “市容监督员”一般是公民社会中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志愿活动。有劳动报酬的有偿“市容监督员”,其职责也不应超出监督与劝导和宣传工作的范畴,对市民直接开具罚单并当场收缴罚款行为,属越权和无效行为。 追究这些乱相的根源,则是源于对公共服务外包或市场化的“乱劈柴”。毋庸置疑,公共服务市场化是上世纪70年代风行于世界各国政府治理中的一个创新,它能提高政府工作绩效,优化公共产品供给,并有利于向“大社会,小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型。然而,公共服务市场化,并不是所有公共产品均可商品化和外包化,行政处罚权是不可外包也不可商品化的。将80%罚款返还于执法人员,是一种乱商品化的行为,把最不能商品化的权力,公开置于最易受腐败、寻租或异化影响之地,这样做,理论上及实践上均无益于公共服务领域的优化。 西方公共服务市场化实践五十年经验启示我们,公共服务市场化依赖于法治,依赖于社会组织或社会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依赖于公民意识的成熟度。而政府公共服务推给外部资源,不是一推了事,而要积极监督外包合同的履行,积极行使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市场化的力量总有趋利本能,在不尽监督之时,它会以降低公共服务质量或提高公共服务价格的方式谋取更高利润。我国各地公共服务推向市场或交给第三方代行等多种创新,其本质依然是属于“公共服务市场化”行为,就得按规范的公共服务市场化的操作方式进行。 近年来,由于城市化的加快及城市服务功能的增加,城市管理无论在人员配置还是职能分配上,都无法与城市变化的速度同步。但无论如何,不能以羞辱公共服务的尊严及发动一场“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执法战争来推进公共服务,以乱招和臭拳来应付城市管理问题。邵阳的做法,把承包了公共服务职能的个体,拖进一场竞相罚款的逐利争斗中,把个体的谋生与收入多寡与收缴罚款挂钩,不仅贬低了“市容监督员”的尊严,也把法律蹂躏成一张厕纸,这般情况下,“市容”不但不会美化,反而因异化的罚款关系玷污了城市圣洁的面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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