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公开的辩论比征集意见更重要
www.fjnet.cn 2012-08-06 07:54 李 杏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预算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征集意见已于8月5日截止。在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系统中,草案征集到的意见超过30万条,超过了去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征求意见时收到的23万多条意见。 开门立法、开门制定公共政策,公开征集民意不可或缺。社会意见数量记录的一次次刷新,可以显示政治开放度,以及人民关注度、参与度都在提高。但是,仅是公开征集是远远不够的,公开征集民意本身,也未必能够保证或者直接等同于民主立法、民主决策。 民主立法和决策,很重要的一点,是必须经过公开、充分乃至激烈的公共讨论与利益博弈。现在,人们可以比较方便地发表和提交意见,网络时代更能保证这一点,但很多时候,人们并不知道自己的意见被征集上去以后,会受到何种对待与处理,也不清楚这些意见最终能对法律、政策的制定或修改起到什么作用。征集意见是公开进行的,但立法机关的辩论和博弈常常是关门进行,是一种内部行为。也就是说,相比征集意见的公开,讨论与博弈的公开性还不足。 事实上,征集社会意见这一程序本身也存在问题。比如说,往往会设置一个截止期,这是不是意味着人民的意见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才有效呢?开门立法、开门决策,只要它们没有最后通过,社会公众应能够随时发表意见和看法,而不是有什么时间或形式上的限制。即便法律和政策通过了,社会还应随时可以发表不同意见,不是说就一锤定音,可以不必说话了。 民意不只是被征集的对象,任何公共政策或法律,都应该经过人民同意。民众意见和人民同意还不能混为一谈。征集民意不只是一个程序或阶段,实际上是人民参与政治的形式。然而,我们能够看到,一面是大张旗鼓地公开征集民意,另一方面,作为人民参与政治的重要平台,体现人民的政治主体性的“两会”,却很少能见到激烈辩论与意见交锋。这无疑不算是正常现象。 我们并不是要否定意见征集这一形式,而是说,对于事关民众利益的重大决策、法律,相比公开征集意见,实现真实而公开的辩论,更为重要和关键,后者才是开门立法和决策的实质所在。 □ 本报评论员 李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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