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西岸时评 > 最新原创> 正文

取消机场建设费才算于国于民都有利

www.fjnet.cn 2012-08-01 19:19 张遇哲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据经济之声报道,国家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中国民航总局局长李家祥31日在一个论坛上表示,民航总局和下属单位,没有一个人、一个单位动用机场建设费的一分钱作为自己的“三公”费用以及其他费用。收取机场建设费主要原则是于国家有利。(7月31日《中国广播网》)

尽管我国已从4月1日起废止机场建设费,改征民航发展基金,但与新马甲相比,人们还是更习惯于机场建设费这个提法。收取机场建设费于国家有利,这一点毋庸置疑。自1992年开始征收至今,机场建设费总额超过千亿元,有效分担了政府基础设施投入。

然而,于国有利并不等于收费有理。在投入一定的情况下,公众每多交一分钱,就意味着政府可以少出一分钱。倘若把于国家有利作为收费原则,我们可以以此为名,洗白现行一切不合理收费,同时推出更多的收费项目。比如,市民去医院看病,需要缴纳医院建设费;孩子去学校上学,将被收取学校建设费……这样一来,雁过拔毛就将成为公众的可怕梦魇。

提供公共产品,本就是政府应尽之责。而公众作为纳税人,有权利享受政府建设的基础设施,而不应二次收费。动辄向老百姓收费来弥补建设资金缺口,这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完全不符。更重要的是,收取机场建设费于国家有利的另一面是于民有损。首先,我国机场大多以企业实体的形式运作,一些大型机场更是成为上市公司,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公众收费来补助机场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其次,尽管机场建设费不在机票价格之中,但最终进入乘客的整体负担,降低了乘客对机票的承受能力,使其不得不转向铁路、公路等出行渠道。从近些年民航的经营状况看,能盈利的多是京沪广深等地的大型机场和部分中型机场,而中西部机场七成以上存在亏损,需要政府补贴维持生存。就此而言,“于民有损”也对“于国有利”产生了负面作用。

“小河有水大河满,大河无水小河干”,事实上,国家和公众的利益并非截然对立、不可调和的,而是可通过政策博弈找到最佳平衡点,二者兼顾。收取机场建设费不是“帕累托最优”,相反,取消机场建设费,才算于国于民都有利。

对于国家来说,当初开征机场建设费是基于当时的国家财力条件和加快机场建设等原因,现在经济发展了,财税税收大幅度增加,到了该“清费理税”的时候了。2010年全国征收的机场建设费是136.41亿元,而2010年的公共财政收入高达8.3万亿,所占比例仅仅0.00163%。机场建设费对于财政的贡献微不足道,完全可以取消。而取消机场建设费,降低飞机旅行的成本,有利于推动航空业发展,国家也可以减少补贴开支,并且通过航空燃油附加税等形式获得更大的回报。对于公众来说,取消机场建设费让利于民,意味着能够以更低廉的成本享受航空消费,让民航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普遍服务的理念惠及更多群体。

机场建设费的存废,考验政府的管理智慧。在这个问题上,不能只算小账,更要算算大帐;不能只顾眼前,更要立足长远;不能顾此失彼,更要统筹兼顾。取消机场建设费于国于民都有利,如此双赢的善举,何乐而不为呢?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页面无法找到
页面没有找到,5秒钟之后将带您进入首页!
关于我们| 广告服务| 网站地图| 网站公告|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 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网出证(闽)字第018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591-87095151举报邮箱: jubao@fjsen.com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 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