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定航空“黑名单”也是霸王条款
www.fjnet.cn 2012-07-19 10:43 张玉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2012年4月,一些哈尔滨市民乘坐春秋航空公司飞机时出现长达8个多小时延误,航空公司为安抚情绪不满乘客,给予每人200元补偿。但部分获赔乘客被春秋航空列入“黑名单”,无法购买春秋航空的机票。律师称,航空公司此举涉嫌剥夺公民自由出行的权利,还涉嫌违法。(7月18日《法制日报》) 在航空公司与乘客权益的博弈中,“黑名单”往往成为其惯用的最后杀手锏,这也算是民航企业的另一种“维权”方式。其主要依据有二:一是参考国际民航组织在《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中,有关“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的规定;二是与航空实践中的“国际惯例”接轨。但在我国航空公司仍处半垄断地位和法律尚未“授权”的背景下,航空公司的这种做法明显属强势方的单向、擅自行为,是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霸王条款。 尽管与其他垄断行业相比,民航算是开放较早的产业,但随着众多民营航空遭遇欠费、停飞和被收购,航空业实际上仍不是一个竞争充分的自由市场,相对于航空公司的强势,乘客的弱势显而易见。而对于大量的航班延误的情况,航空公司给出的理由往往只是“流量控制”、“天气不好”云云,却很少从自身的管理、服务等内因反思。以本案为例,按照春秋航空上海总部媒体公关部负责人的说法,他们此举是“针对一些旅客的非理性维权,为了避免因个别旅客过度反应造成航班延误”。而据当事人描述,当机场广播通知9C8511航班的登机口已经改变,乘客大包小裹地来到新登机口时,连飞机的影子都没有。航空公司为什么不对其信息有误自责,反而只怪乘客情绪过激呢?如果航空公司有权对乘客设置“黑名单”,那么谁又能够将服务恶劣的航空公司列入“黑名单”。由此看来,乘客的唯一回敬也只能是“用脚投票”了。 根据我国《合同法》中“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这就意味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公民可以选用任何交通工具出行。显然,在未经法律许可、未向乘客告知的情况下,航空自拟“黑名单”无疑是对公民知情权、出行权、名誉权的侵犯。我们不支持乘客以非理性的方式过度维权,但也不赞成航空公司滥用权力的自定自罚,处理双方纠纷的最理想方式就是诉诸法律。 事实上,航空公司先前赔付每人200元的举动与后来的将其列入“黑名单”的行为,明显自相矛盾,应该说只能是“报复”而非“维权”。而航空公司热捧的所谓“国际惯例”,实际上也属利己的“选择性接轨”。美国的“航空黑名单”,也是经安全、司法等部门核准并告知本人或在公共信息平台公示后方可生效。为了你我的出行安全和利益保障,人们期待着权益对等、合理合法的航空“黑名单”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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