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心入法”缺乏量化执行的标准
www.fjnet.cn 2012-07-17 07:10 程思明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在一个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马贤兴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2012年7月16日《京华时报》) 在当前道德意识逐渐觉醒的现实语境下,“良知入法”的提议虽然能够起到重塑道德的作用。但对于这样一个天生具备抽象范畴的良知一词,俨然会因无法标准量化而缺乏有效地执行。 道德和法律从来都是两个迥然不同的意义范畴,正因如此,割裂甚至模糊两者的概念都会起到反作用。柏拉图转型的启示让我们得知,缺乏法律支撑的道德体系是非常脆弱的,只能仰赖于司法正义才能稳健地发挥正面效应。但这并表明只要把道德上升为法律的层面就能够规避一切犯罪活动,反之,过分依赖于道德重塑显然是顾此失彼、矮化法律的行为。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贪污受贿、食品安全事故等固然是由于缺乏一定的道德素养和社会良知所造成的,但也和法律缺失、投机心理有关。如果按照“良知入法”的路径分析,又是否意味着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而这,显然扩大了法律的作用。 诚然,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社会多元化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面临道德危机、良知贫乏的考验,但一方面,道德良知的培养在短时期内并不能迅速改变;另一方面,在法不责众的心理作祟下,难免会让“良知入法”陷入“看起来很美”的尴尬境地。 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现实生活中,若某类犯罪行为的追诉率很低,即便刑法对这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很重,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也很难有效发挥,反之,即使是宽和的刑罚,只要其承担刑罚是难以避免的,也会对有犯罪意向的人起到强大的威慑作用。因此,如果当“良知入法”被实施后,一旦把犯罪活动都归咎于触犯良知的道德层面,显然将大大削弱法律惩治的目的,从而不利于预防犯罪。 “缺乏良知”成为“犯罪动机”的逻辑倒置,实则是一种错误的认知理念,更遑论拿“良知入法”来进行规避犯罪。良知本身作为一个社会意识形态,自然无需依靠外部的法律进行规范。把良知上升为法律层面,不仅削减了法律的严肃性,而且也不利于道德的自觉重塑。 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非常有必要,但“道德法律化”却不是预防犯罪最有效的方式。想解决部分因道德缺乏而导致的犯罪问题,不仅要从让社会的公序良俗重新回归,最根本还是要从法律的惩戒预防着手。自此之外,那种模糊两者关系的“良知入法”对于预防犯罪则无济于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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