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服从法律的法官才承担错判责任
www.fjnet.cn 2012-07-13 09:32 练洪洋 来源:广州日报 我来说两句
要求法官对所经手的案件终身负责,就必须赋予法官相对等的权力。 11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在全省法院审判管理工作会议上回应了对“审判管理”工作的质疑,并表示:“案件出问题,不仅追究办案法官责任,还要追究院长责任。” “面子是别人给的,脸是自己丢的”,7月4日,张立勇在河南省中级法院院长研讨班上就放出这番狠话。一月之内,两度自曝“家丑”,足见张院长对重树司法形象之急迫。的确,河南法院系统近十年来发生过多起轰动全国的错案,如张从明“抢劫杀人案”、胥敬祥“抢劫盗窃案”、王俊超“奸淫幼女案”,张振风“强奸案”以及“天价逃费案”、“智障人案”、“眼花法官”判错案、保姆盗窃手机案等等。“葫芦僧判葫芦案”,法院只是丢人,百姓可能丢命,不可不慎。 错案终身追究,无疑像一把悬在法官乃至法院院长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是称量违法成本天平上的一个砝码。使得法官在落笔书写判决书之前,不得不先做一道枉法的成本——收益题:为区区的经济、政治利益而枉法判决,给自己埋下一颗“定时炸弹”究竟值不值?可以肯定,错案终身追究制若刚性执行,必将会转化为法官依法办案的内在动力,从而降低错案的人为故意率。然而,错案的板子全打在法官、院长的屁股上,恐怕亦会“误伤”。 依“权责对等”原则,要求法官对所经手的案件终身负责,就必须赋予法官相对等的权力——只服从法律的独立审判权。在许多国家,法官这种权力得到宪法确认,如德国规定“法官具有独立性,只服从宪法和法律”、日本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本宪法和法律的拘束”。其所指的法官独立法,涵括不受来自司法外部环境各种势力干扰的“外部独立”和不受来自法院系统内部干涉的“内部独立”。 哪怕是一个法官独立判案水平较高的国家,出于对这种法治价值观呵护和鼓励的需要,仍赋予法官高度的豁免权,即除非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行为,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反观,在一个独立性时受干扰、自由裁量空间狭窄,个别法官不得不在内部、外部干预的“丛林”中走钢丝、常处于身不由己的状态中,要他们独力承担错案的完全责任,何其无奈。 法律虽明确规定法官审判不受外来干扰,遗憾的是,在一些情况下,这可能成为法治愿景或“理想状态”,为外来干扰预留诸多“接口”。哪怕是省高院,上面还有省政法委等。当年“赵作海案”正是因某个部门牵头、开会定调之后,才继续在错案道路继续滑行的。当下,除了体制,社会舆论也可能是暗示乃至左右法官判断不可忽略的力量。内部则有两股力量:一是审委会,二是上级法院。很多重大案子,都经过审委会研究决定,法官只不过是“传声筒”。现实如此不堪,即使案子出错,法官的个人责任又有多大?责令法官为自己宣判的错案负责,岂不又是“冤案”。 只服从于法律的法官才有承担错判的责任。责任与权力失衡的结果将是,法官要么更加谨小慎微,更容易受到社会舆论的暗示,而不敢完全依照法律与良心,大胆而独立地判案;要么千方百计维护自己的判决,哪怕出错也不愿承认,公众申诉之路将更坎坷。是故,法官问责需要置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单兵突进难有大突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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