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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生被拒入场自杀?造谣者须承担法律责任

www.fjnet.cn 2012-06-12 16:07 柏文学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前日,新浪微博加“V”认证用户“批评家王小箭”发布一则微博称,福建南平一高三考生因高考迟到3分钟被拒绝入场,当场跳楼自杀。昨日,南平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消息回应:经该局核实,网传南平育德中学高考生自杀一事系谣传。而新浪微博社区管理中心也证实这一消息为不实消息,并已做出处理。(6月12日东南网)

笔者认为,新浪微博加“V”认证用户“批评家王小箭”,发此不实消息的行为是故意造谣的行为,不可谅解。一是因为南平市并没有育德中学,“批评家王小箭”故意制造出了一个无中生有的中学,二是“批评家王小箭”的微博配图,是2011年湖南省隆回县第二中学一个考生跳楼的新闻图,故意旧图新用张冠李戴。

信谣者无错,至少没有故意过错,至多是一个认识能力、判断能力的问题;信谣者是受害者。传谣者无罪,至多有“二传手”之错;传谣者如果是信谣者,那么就是受害者兼过失加害者;传谣者如果是不信谣者,那么就是助纣为虐者。造谣者有“罪”,“罪”当该罚,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造谣者是扰乱社会视听者,破坏他人的安宁。

网络造谣者,“罪过”大于街头巷尾造谣者。很显然,在街头巷尾散布谣言,面对的只是一小群人,谣言继续传播的速度,依赖于先行受害者的脚步移动,或者通讯工具的使用。而在网络上散布谣言,理论上面对的是全世界数十亿人,至少先面对的是整个网络社区,传播速度则是光电速度。网络造谣者之危害,不可等闲视之。

所以网民在虚拟世界发话,应当比现实世界更加谨慎。因为虚拟世界的空间辐射极其广大,而现实世界的空间辐射却相对局限。不能以为屏幕上大家互相看不见,说话就可以不负责任,信口开河。在网络世界,和在现实世界一样,要有自觉、自律、自为的公民精神、负责态度、担当胸怀。“批评家王小箭”应当被处罚。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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