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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高温工作管理是人性化要求

www.fjnet.cn 2012-05-28 17:18 赵光瑞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等4部委联合修订并起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目前意见征集已结束。意见稿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室外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在12时至15时不得安排室外作业。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未成年工等人群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作业。(5月27日《重庆商报》)

界定高温工作管理是人性化要求。此前,我们一直沿用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且该办法仅仅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以及“田间作业”。这一暂行了半个世纪的防暑降温办法,已远远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在高温下工作,特别是在室外高温下进行工作,将会严重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界定高温工作管理,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人们有享受工作的权利,也有在一定条件下不工作的权利。无视人们的正当工作权利,不符合现代社会管理理念。

我们知道,目前多数县以上政府机构都安装了空调,大部分公务员的工作环境早已实现了冬暖夏凉,有没有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对他们来说无所谓。可是,对于在一线工作的职工来说,能够享受合理的防暑降温待遇尤为重要。政府有责任保障更多人能够在适宜的条件下工作。

当然,有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也不能保正就能够落实,要防止有的地方有的单位变相不执行。这一点,多年来人们是有体会的。1960年制定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暂行了半个世纪,可是就经常不被执行。比如明明气温达到了40℃,但当地气象台只报37℃,通过造假来阻碍人们享受防暑降温,这样的例子非常普遍。

该意见稿规定,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实行监督。许多网友认为不靠谱。因为以往许多情况下,工会和企业是一家,是老板的下级单位,他们帮老板说话或有可能,替职工向老板要待遇极其少见。这样的监督,主要靠政府机构和职工个人,必须开通职工合理表达意见的渠道。

社会在发展,人类在进步。更加切合实际的防暑降温办法,在人们千呼万唤中始出来,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又一证明。切莫又成为书中法规、纸上法规、墙上法规、网上法规,唯独不是在实际执行中的法规。人们有享受防暑降温的工作权利,政府也有保证《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真正落实的责任和义务。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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