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毁容案中的媒体伦理问题
www.fjnet.cn 2012-05-15 08:32 姜 涞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合肥少女毁容案一审宣判结果出来了,被告获刑12年零1个月。很多“看客”并不满意,喊打喊杀的戾气又一次充斥在网络上。 回顾整个案件的报道,应该特别注意到,为了追求“新闻”效果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陶汝坤火烧周岩一事,从事发后开始计算,籍籍无名了几个月,突然爆红。这得益于媒体苦心孤诣贴上的几个标签:首先必须是“官二代”,以刺激民众心理。第二是男对女的情杀,女方必须得漂亮,且一定要纯洁,以刺激民众对于弱者的同情和对无端毁灭美好的痛恨。第三,事发之后,施暴方的反应必须是蛮横,恶劣。 至此,一件普通的人身伤害案,因为施暴一方“极其可恶”的标签立竿见影地火了起来,其他一些基本情况都被选择性回避。 日前,不少媒体又以“陶汝坤被轻判”这个简单粗暴的判断为噱头,开始了新一轮的新闻效果营造。 剔除所有的事件标签来论,一个未成年人有意造成他人严重烧伤,伤残程度五级。根据刑法规定: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除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即使不考虑本案嫌疑犯未成年人的身份,十二年零一月的量刑也不算轻判。更何况,判案只须严格依法,以法律为准绳,本无所谓轻重。 绝大多数媒体在这一系列报道中,选择性地只采访当事人中的被害者一方,而对加害者一方的陈述不加理睬,难道加害者没有任何说话的权利?执一面之词的报道,很可能意味着预先设定乃至引导大众情绪的表现和走向。不光这一事件,很多事件中的媒体表现都表明,媒体伦理和传播道德应该得到深刻的反思与自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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