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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操守犯罪应该“终身禁”

www.fjnet.cn 2012-05-11 07:18 老 癸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曾经因奸淫幼女被漳州市诏安县法院判刑的禽兽老师张某坤,刚出狱两个月就顺利“再上岗”,成为了厦门市一所民办学校的数学老师。昨日,导报记者继续关注这一事件,华悦学校的校长吴世平,在华悦任职之前,在公办校厦门何厝小学担任校长20多年。吴世平指出,为了压缩办学成本,民办校在行政人员的数量上,也是尽最大程度地精简,基本上没有人事部门,也没有负责人事工作的专人,人手不足,也使得“民办校招老师,就和工厂招工人一样”。(5月10日《海峡导报》)

对于一个人犯过罪行并受过法律惩处的,按照我们传统的做法应该是“给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但是更应该看到,有些刑事犯罪行为也许是偶然的一时冲动,但像张某坤这样作为一个教师,利用职业上的便利,道德沦丧,将黑手一次次伸向未成年的女生。这样的犯罪就绝非一次冲动偶然的犯罪了,而是一种性格的使然。因此,对于教师在职业操守上的犯罪行为有必要实行“终身禁”。

这样的“终身禁”并不是稀罕事,在我们国家的交通法规中,有一条法规叫“终身禁驾”, 终身禁驾,就是终身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也就是终身不能驾驶机动车。这就是对有些人多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这样的法规虽然有争议,但威慑力和作用不容小觑。之所以实行终身禁驾,就是这些人的性情已经不适应于开车,只有将其拒之门外才能保障交通安全。

而在我们的近邻韩国,从2011年7月份起,实施了一种看起来有些野蛮的法律条文,叫“化学阉割”,而实施这项法律的目的就是惩罚那些侵害未成年人的性犯罪者。这项新法律实施后,预计韩国每年大约100人将受到“化学阉割”。其实,不管是“终身禁驾”还是“化学阉割”,其意义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将隐患彻底消除,将某些犯下与自己职业操守相关罪行的人永远拒之在大门之外,使其再没有犯罪的机会甚至是能力。

我们的教师不仅是教书育人,更要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品德修养。而教师利用职业便利,猥亵甚至奸污女学生,不仅是犯罪,更是伤天害理。这种人也更不配再为人师表的。因此,像张某坤这样的人犯罪判刑过以后,当地教育部门就应该立即没收或注销本人的教师资格证,公安部门更应该将这样一个污迹永远填写在他的资料里,以供用人单位调取和参考。这样的“终身禁”也许伤及到一些人,甚至有些不“人性化”,但想想“终身禁驾”和“化学阉割”,教师操守犯罪实行“终身禁”不仅是必要的,更是利大于弊的。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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