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医患矛盾需要改善社会治理
www.fjnet.cn 2012-05-03 08:41 刘 敏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 本报评论员 刘敏 近日,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通告,要求维护医疗机构秩序,将严厉打击侵害医务人员、患者人身安全和扰乱医疗机构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在医疗机构摆设灵堂、违规停尸,侮辱、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倒卖挂号凭证等等。 这则通告可以看作是对近段时间医患领域发生的一些恶性事件的强力回应。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不是逞气斗狠的场所。医院的公共秩序应该得到维护,某些过激行为,哪怕再有情由,如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具有法度,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这没有异议。 通告中提到的那些行为,除了倒卖挂号证外,大多因诊疗活动中的医患纠纷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排解所致,或日积月累或突然爆发,对医生和患者双方都造成了伤害,有时甚至以悲剧收场。化解矛盾纠纷的正常通道并不是没有,为何没有避免极端事件的发生?医患矛盾的总根源到底何在?这些问题若没有解决,冲突仍有可能变换场合、形式而发生。 医患关系是当今社会关系的一个缩影。医疗活动关系到人的生命健康,人们对此更为敏感,因此医患领域的矛盾和冲突可能表现得更为突出。事实上,社会其他领域、其他群体之间比如官民关系、师生关系、城管与小贩等,相互关系总体上比较紧张,人与人之间缺乏信任,缺少安全感,有时候甚至表现为充满仇恨和暴戾的对抗性,现实中并不乏这类案例。 所有社会关系都处在温情脉脉中,是一种理想状态,但紧张和对抗无疑不是一种正常状态。目前中国正在加速转型期,社会关系、道德、利益等领域都发生了深刻的调整和变动,这可能会导致群体间的紧张状态。医患关系、师生关系等存在的问题,也与医生、教师等职业声誉下降不无关系。良好的社会关系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社会关系方面出现的问题,可算是社会治理失败的一个证明。 化解矛盾冲突、调适社会关系,有很多手段,法律无疑是理性平和的一种。作为个案的冲突,如果能够及时运用法律手段,或许就不会被激化,也不会演变成某种群体性的情绪和行为。以前多讲普法,对人们进行法律教育,让人们了解法律知识,学会法律维权,现在的问题可能已经不是法律知识的普及度,而是法律途径是否还能被人所信任,是否总是可以成为定纷止争或维护权益的可靠手段。极端和过激行为当然不可取,只会火上浇油,但要反思为什么把事情闹大而不是诉诸公堂,成为许多人的第一选择或下意识反映。 缓解社会矛盾冲突的一种不对等倾向同样值得注意,亦即在冲突双方中,组织或机构比起个人、作为组织的一员比起一个普通人,更优先地获得保护,更容易在词语定性方面获得倾斜。比如医患关系,医院或医生的某些行为叫作“失德、失范”,患者这一方则被明确归为“违法犯罪活动”。事实上,与普通个人相比,组织机构也有更强的自我保护能力,可以不断强化装备,雇用专门的安保人员等,比如前不久,广东东莞出台文件说,医院保卫室可配钢叉、催泪剂等攻击性装备。 建立现代型的和谐社会关系,社会道德、职业伦理以及个人修养的改善,都可以发挥正面作用,但根本上还是需要体制层面改善社会治理,建立起民主和法治,让人们的诉求都有正常出路,情绪的释放都有合理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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