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官集体遗失证件不必过度担忧
www.fjnet.cn 2012-04-28 11:17 何勇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4月20日,有网帖称湖北黄石百余税官遗失检查证。网友议论这样大规模丢失工作证件,万一被犯罪分子利用就危险了,并质疑此行为涉集体失职。当地税务局回应表示,多种原因致旧证难以如数回收,因此这次声明作废的检查证并非全部都属于遗失。(4月26日《楚天都市报》) 毋庸置疑,不管是什么原因,百余名税官集体遗失检查证,就足够反映该税务部门的证件保管制度存在严重漏洞,公众批评无可厚非。不过,公众也没必要对税官集体遗失证件问题过度担忧,不必忧虑税官丢失证件会给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危害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平常心看待证件遗失问题即可。 虽然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税官执法时必须佩带证件,向纳税人出示证件亮明身份。但是,在基层实际工作中,证件的作用并不是很大,只不过是一项走形式的程序,纳税人对此也不是很看重,持着无所谓的态度,使得很多税官对纳税人执法时不再依法出示证件,逐步丢弃出示证件环节,导致证件长期不适用而遗失。因为县乡基层不同于省市,基层税官与普通纳税人之间属于熟人型社会,工作在一线的绝大部分税官熟悉纳税人,纳税人也熟悉税官。对于普通纳税人而言,认脸比认证件更有效,更准确,甚至很多时候纳税人只认脸,不认证件。可以说,在熟人型的税收执法环境之下,即使犯罪分子佩带、出示税官证件执法,纳税人不但会拒绝配合工作,相反会联系之前熟知的税官了解情况,验证身份,绝对不会见到出示证件的税官就“束手就擒”。 再者,包括税官检查证在内的各种执法证件上都配有执法人的照片,核实执法人的执法证件真伪主要是核对证件上的照片与持证人是否相符。换言之,就算犯罪分子得到了税官遗失的遗失,也无法使用,等同于废品,因为证件照片与持证人不符。 其实对于征税工作而言,尤其是对于作为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更多的时候并不是税官上门征税,而是企业主动到税务部门依法纳税。而且我国对一般纳税人实行预缴税款制度,作为税收主体的增值税、营业税等纳税项目,纳税人一年总共只需要到税务部门缴纳一两次税,一次是预缴税款,一次是核实税款,多退少补。换言之,即使犯罪分子有税官的检查证件也使不上劲,因为纳税人的税款已经缴纳过了。 当然,税官集体遗失证件的后果和危害虽然没有公众想象的那么严重,但终究属于一起制度不善和职责未尽到而引起的事故,遗失证件的税务部门必须自我反省,不断完善证件保管制度,改进工作,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对于证件保管不到位的有关人员,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不可手软。否则,集体遗失证件无人担责,无疑是默许和纵容证件集体遗失行为,必然还会再次发生这类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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