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审团”可期待而不可尽信之
www.fjnet.cn 2012-03-20 08:13 然 玉 来源:华西都市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社会人士成立的“听审团”首次亮相,旁听案件开庭。庭后,“听审团”对庭审及案件处理集体评议,但评议结果不作为判决根本性依据。据法院称,“听审团”不是西方的“陪审团”,意在提升法院司法能力、司法公开,这一推行司法公开的举措属全国首创。(3月19日《新快报》) 名曰“首创”,实则也不尽然。因为在此之前,庭审旁听制度,一贯发挥着类似作用。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旁听者”没有发言权和表决权,而“听审团”则有一定程度的评议权。但,考虑到后者的“评议”,不被纳为判决的依据,两者的差距便可谓微乎其微了。 按照该法院的说法,听审团作用有二,提升法庭司法能力、落实司法公开。但,司法事业终究专业性极强,相对业余的“听审团”,又怎能助力法官的能力精进?再者说,“听审团”与“旁听制”实无本质差别,又怎可比“旁听”更多体现司法公开呢?若较真开去,公众难免有此观感:“听审团”并不是迫切需要的制度,甚至它也不是一个有新意与效率的创设。 细观“听审团”的制度逻辑,一种内在于斯的矛盾心态,明显且强烈。对于东莞中级人民法院来说,其一方面试图引入社会意见参与判决意见的形成,以此寻求大众体谅、获得工作支持;而另一方面,又不想模糊法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断案立场,无意以明确、合法的新设路径,来替“舆论审判”最终正名。在此心理支配之下,你我方才看到了,“听审团意见不作为判决的根本依据,但合议庭合议案件,当考虑听审团意见”,一类瞻前顾后的表述。 在矛盾心态背后,所隐含的,其实仍旧是那个终极追问,即司法与舆论,当保持何种关系?于此,在认知论上绝无分歧,“法官判案,当然不该为人言左右”;然而,在操作层面,某些法官面对质疑纷扰,却也难免一时患得患失——化解“知易行难”困境,“听审团”能否有所作为?乐观来看,某些积极的后果,还是可以期待的:毕竟,它既不曾有损于“合议庭独立行使审判权”,又建构了一条常态性、稳定化的民意输送通道。 但最终,合乎众人期待的判决结果,本无须借助于这种少见的“首创”。因为,司法实践与其说是学理性的,不若理解为技术性的。明乎此,公众当明确,“听审团”毕竟不能取代这些更根本的改进,一如法律弹性的压缩、全民法律意识的强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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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3-20]何必舍近求远成立“听审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