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有赖法律更依德治
www.fjnet.cn 2012-02-24 17:42 李文学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2月22日,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发出一份反家暴“远离令”,“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申请人现住处100米范围内活动”。从此,申请人陈圆的丈夫将不得在距离陈圆父母现居住小区100米范围内活动。据悉,这是我国内地首份反家暴“远离令”。 (2月23日《广州日报》) 全国第一份反家暴“远离令”发出,坊间皆欢欣鼓舞,仿佛从此家庭暴力问题便可一去不复返了。但笔者看来,这只是一种美好的希冀而已。从我们知道的名人李阳夫人KIM,再到普通市民陈圆,不知道还有多少家庭沉浸在家庭暴力的阴霾之下。在这种人人都痛恨家庭暴力的语境之下,公众对“家暴”深恶痛绝的心情固然可以理解。但有家的地方就可能有“家暴”的存在,其怎可能是区区一个“远离令”或者是某条“法律”就能解决的呢? “清官难断家务事”、“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从古至今,无论是国家法治还是乡俗民约,对家庭和婚姻问题都难以理出个是非曲直来。更难见简单的将还在“法律保护范围内”的婚姻因一纸“远离令”而划清界限。就本案看,陈圆及其丈夫的婚姻关系还没有解除,那么其势必还受到《婚姻法》的保护。退一步讲,如果陈圆丈夫真心悔改,想对陈圆表示某些爱意呢,这未必不可。但现在一纸“远离令”横隔在两个人中间,多少有些别扭。即使两人以后都有“重新来过”之意,我想多少真情爱意也会被这张纸给消解掉的。 法律非万能,尤其是在处理家庭矛盾和感情纠纷上。但现在我们似乎是“用法有瘾”,希冀着法律能面面俱到,这是值得商榷的。我们有理由相信,一个成熟的社会未必在每件事上都要“有法可依”,用法律来化解所有社会矛盾。例如,像家暴等这类内部矛盾,我们完全可以依靠完善的慈善服务、妇联组织、居委会等团体来解决,而没多少必要把它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一旦进入法律的程序,爱将不爱,家将不家。即使是很有可能复合的家庭,也很容易因“法律”而产生裂痕,最终流产。 婚姻健在,真爱未了。并不是每一次家暴都那么血腥,也许是一时气愤,也也许是某种误会。柔软的感情还需柔软的制度和方式来解决,法律的刚性只能会使其更糟,徒增怨恨。我想,我们与其费尽心思地起草和执行这些法律,还不如健全和完善妇联、居委会等相关社会团体的职能,让它们在左邻右舍的帮助下来化解这种家暴。除此,更要在全社会倡导一种夫妻和睦、互敬互爱的道德氛围。 可以想见,比起法律的冷漠和刚性,道德和社会的温暖才更容易从更本上解决家暴问题。道德的氛围一旦建立,那么其效率和结果远非法律所能企及。更重要的是,道德的力量不仅化解了家暴问题,更能使一个本该完整的家回归和谐。这是道德之美,也是当前和谐社会中我们共同的愿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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