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驾同饮者“连坐”背离法治精神
www.fjnet.cn 2012-02-17 15:17 侯金亮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济南交警近日出台新规,明确对“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将一律追责”,引起广泛热议。很多网友对济南交警重拳出击严惩酒驾违法行为的魄力表示支持,但也有网友担心这一规定有“连坐”之嫌。(6月16日新华网) 据相关报道,济南交警部门列出的,“与酒驾驾驶人一同饮酒,一律追责等”,其依据是“没起到劝阻或维护公共安全责任和义务”。令人惊异的是,公众的这种责任和义务是谁规定的?显然,并没有哪部法律有明确的规定,仅是济南交警内部“新政”自定的条文。 济南市交警部门针对酒驾问题,出台并实施抄告单位、追责同饮者、强制刑拘等一系列“新政”,实行新政杜绝酒驾当然要支持,但在制定相关规定的时候,不能无中生有的制造出所谓的责任和义务,并强加给公众。这样明显超出了济南交警部门的职责范围。 有专家表示,酒驾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除了要严厉惩治外,更要促进全社会形成共同抵制酒驾的良好氛围。但必须明确的是,对酒驾者的外围约束很重要,形成这种外围约束,需要的是倡导而非强制。 举一个通俗的例子,好比一个老人在家门口跌倒受伤,情势紧急,周围的邻居却视而不见,难道要把这些装作没看见的邻居“绳之以法”?去年,“小悦悦事件”震惊全国,从其身边经过的18个路人也是否都得遭受严惩?若此,“见死不救遭受严惩”是否也应该列入相关条文? 其实,当下陷入了一种“道德问题法规解决”的怪圈。道德滑坡、人心冷漠、私欲膨胀,不断侵蚀着社会底线,但不应把人心失落的问题列入法规,通过强制的方式让人们承担责任,其实道德滑坡现象多如牛毛,全部“入罪”也不现实。还有一种质疑,倘若与酒驾同饮者进行了劝阻,但却无效,若此,交警部门对同饮者是否还要严惩? 在酒驾中,同饮者对酒驾者若没进行劝阻,应负道义上的责任,或遭受道德方面的谴责,而绝不应受到相关法规的处罚。对同饮者实行“连坐”显然是济南交警“新政”中的硬伤,违背了“罪责自负”的原则,背离了法制精神。 可见,济南交警部门在制定法规的时候应该听取民众的建议,而不是闭门造车,以至于最终蹩脚的法规实行的时候,出现种种不应该出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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