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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感谢没必要政府规定

www.fjnet.cn 2012-02-14 08:54  舒圣祥 来源:长江日报 我来说两句

近日,由广州警方起草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规定:对无主的拾获财物,可在拍卖后将拍卖款的10%奖励给拾遗者;对有主的失物,失主领回时,可自愿按遗失物价值10%的金额奖励拾获人。(2月13日《新快报》)

别人捡到你的东西,没有据为己有,而是如数返还给你,作为失主,此刻以一定物质方式对拾金不昧者进行感谢,这原本是一种非常朴素甚至与生俱来的人类情感。因此,将“物质奖励”这样的词汇加诸拾金不昧,其实是很不恰当的;对拾金不昧者,需要的不是似乎高高在上的“奖励”,而是充满敬意和谢意的感恩。

然而在我们的文化里,人们对拾金不昧似乎有着特殊的“洁癖”;大家都有这样的意识,仿佛拾金不昧者一旦接受了失主的物质感谢,事情就变了味,拾金不昧就不成其为拾金不昧了。殊不知,所谓拾金不昧,直白点说就是拾到金子不隐藏不据为己有,物质感恩根本无损于拾金不昧的美德。

大家都是普通人,我们迫切需要改变那种非圣人即小人的道德“洁癖”,认识到拾金不昧与接受物质感谢并不矛盾;同时,失主更应该有那样的意识:物质感谢拾金不昧者是对美德的一种尊重义务,如果因为特殊情况无法给予物质感谢,也需要为此进行说明并感到失礼和愧疚。

广州的新规,无疑是对拾金不昧美德的一种促进。但至少有两处不妥:首先,“奖励”的提法是不对的,无论是拍卖无主失物的政府机关还是失主本人,都不是对拾金不昧者予以“奖励”,那只是对拾金不昧者的一种尊重和感谢;再者,建立在感恩心理基础上的自愿物质感谢,政府部门不应该也没必要强行规定一个具体的比例。如果政府拍卖无主失物不规定比例不好操作的话,剩下的失物价值也不应该纳入政府财产,而应设立用于拾金不昧者的专项基金。

由政府部门规定具体比例的物质奖励是一种奖赏制度,发乎自愿没有限制的物质感谢则是一种感恩文化。当然,政府部门基于弘扬善行的政府责任,如果有意“奖励”拾金不昧者当然也是可以的,但这和失主“奖励”拾金不昧者根本不是一回事。说到底,我们是要通过政府倡导的方式,来唤醒对拾金不昧者的感恩文化。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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