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收费新规应先正视三大矛盾
www.fjnet.cn 2012-02-13 10:48 杨国英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在我国银行收费乱象纷扰不堪之际,期待已久的银业收费新规渐行渐近:继2月9日银监会出台《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之后,2月10日,银监会、央行、发改委又共同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与2003年6月发布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在此前有关银行服务项目收费的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之外,此次征求意见稿新增加了政府定价的类别,相较于目前银行自主定价权过大的现状而言,这不啻一个进步。但是,与2010年8月版本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不仅在收费和减免收费项目的明确上、在银行违规惩罚条款的细化上不及2010年版本,而且在银行定价的消费者问询环节上亦没有具体提及。 由此,在银行收费乱象日盛,且负利率持续已逾两年之当下,此次征求意见稿,引发负面评价,亦可谓情理之中。 透过此次征求意见稿,我们发现未来正式启动的银行收费新规,极有可能因缺乏统筹考虑,而导致最终结果事与愿违。 具体而论,此次推出的征求意见稿,本应先正视以下三大矛盾:货币政策急速波动与信贷需求相对平稳的矛盾;利差垄断巨额收益与民众受负利率“剥夺”之间的矛盾;外资小众服务标准与内资大众服务标准的矛盾。 关于第一个矛盾,2月9日出台的《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表示,将重拳规范银行存贷挂钩、强制捆绑、高息揽存、擅自提价等乱收费现象。但是,我国货币政策历来过于迁就短期经济增长目标,从而导致货币政策频繁地急速波动,最终造成银行存贷业务很难平稳过渡:货币政策突然收紧,银行存款压力会陡增,为满足存贷比、资本充足率等指标,银行的高息(或变相高息)揽存必会出现,相对增加的成本压力又必会通过擅自提价(或变相提价)传导至信贷环节。这一点通过2008年突然扩张、2010年底又陡然紧缩的货币政策所引发的持续至今的银行存贷业务违规,以及对应的乱收费现象,可窥见一二。在上述矛盾的刚性存在之下,相关乱收费的治理必然很难根治。 关于第二个矛盾,当下民众对银行乱收费的愤懑情绪,很大程度上是源自对银行巨额利差垄断收益以及饱受负利率“剥夺”这一状况的不满。也就是说,既然银行已经通过利差垄断赚取了巨额收益,就不应该再有名目繁多的服务收费。自2010年2月以来,我国存款负利率已逾两年之久,且负利率幅度高达2%左右(定存1万元每年事实亏损200元左右)。在银行通过利差垄断赚取巨额利率的同时,民众却被负利率持续“剥夺”,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即使不乱收费,而仅是略微增加收费项目(或增加费率标准),亦会让民众怨声载道。 关于第三个矛盾,我国银行在增加相关收费名目以及费率标准时,往往会与外资银行对比而得出可行、必要的结论,进而认为民众对其乱收费的指责没有道理。但上述逻辑严重忽视了以下两个事实:其一,外资银行服务名目偏多、价格偏高,是因其针对的是小众客户的差异化选择,而我国银行主要面对的却是中低收入群体,应提供大众化服务,两者不具有可比性;其二,外资银行服务名目偏多、价格偏高,与其具体服务的复杂性和较高附加值密切相关,但我国银行的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与之相距甚远。在市场定位、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与外资银行不在一个层次时,我国银行如以外资银行的服务名目、服务费率作参照,必然会导致事实收费的公平性缺失。 银行收费新规的制订,应是结合当下货币政策、持续负利率以及银行服务的现实状况,在正视并厘清上述矛盾的基础上,经系统思考而做出的审慎方案,而不应在孤立思维主导下“就事论事”。 在未能正视上述矛盾情况下出台银行收费新规,很可能使政策层面出现治乱循环,要取得“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的善良初衷也殊为不易。在新规征求意见、行将再行修改之际,上述矛盾有必要正视。 (作者系财经评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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