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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寒方舟子论战的法律分析

www.fjnet.cn 2012-02-01 08:51 于国富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龙年春节的精神盛宴,除了依旧热闹祥和的春节晚会,就是方舟子与韩寒之间的论战了。有位知名网友戏称:“这个春节是和韩寒、方舟子一起过的。”与一片和谐的春晚盛宴不同,韩寒与方舟子之间的论战给我们带来了很多值得思考的东西。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试图分析隐藏在这个论战后面的一些法律问题。

一、质疑和诽谤之间的界限

从一开始,麦田先生和方舟子先生就是以“质疑”的名义向韩寒发出挑战。在2012年1月18日-28日间,方舟子在微博上连续发表《造谣者韩寒》、《“天才”韩寒的文史水平》、《韩寒的悬赏闹剧》、《“天才”韩寒的写作能力》、《“天才”韩寒参加新概念作文比赛之谜》、《“天才”韩寒创作〈三重门〉之谜》、《“天才”韩寒作品〈求医〉分析》等文章,指出韩寒作品“代笔”“水军”“包装”。

显然,没有人是不可以被质疑的,不管你是韩寒还是方舟子,抑或是奥巴马。质疑本身无错,但是,质疑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有可能变成侮辱诽谤。用民事法律语言来讲,就是“侵犯他人名誉权”。根据1月29日消息,出版人路金波透露,韩寒委托律师,就知名科普作家方舟子(本名方是民)通过互联网“质疑韩寒代笔”,其间造谣、对韩寒名誉造成损害事宜,在上海提起法律诉讼,要求方舟子公开更正、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

以下是笔者对此事中涉及的“侵犯名誉权”与“正当质疑”之间的法律界限的分析。

1.质疑内容不要超过必要限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主要可以分为三种:1.宣扬他人隐私;2.捏造事实丑化他人;3.侮辱诽谤他人。

具体到本案中,的确有非常多的人(包括一些网络名人)站在方舟子的一边,甚至直接认定韩寒是个卑鄙的作弊者,这种社会评价的降低是有目共睹的。因此,如果方舟子先生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据来证明其文章所述的“代笔”“水军”“包装”等贬低性描述属实,他的“质疑”很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从而成为“侵犯名誉权”之举。

方先生是一位身经百战的“斗士”,在当前的战况之下,我相信他除了积极为自己的描述性观点寻找证据支撑以外,可能也已经摆出了进攻的姿态。“进攻是最好的防守”,方舟子一旦咬住韩寒在论战文章中的一些侮辱性言辞,很有可能在战场上扳回一局,也给韩寒定一个“侵犯名誉权”。

2.质疑逻辑应当合理,不能为了质疑而质疑,或者以质疑为名擅下结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关于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中明确指出:“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质疑者在质疑过程中的“主观过错”在认定其是否超出必要限度时起到重要作用。如果从客观的证据出发,沿着合理的逻辑进行,并以探求事实为目的,这种质疑是健康的。但是,如果先给对方定下调子,甚至暗示自己的质疑已经被证实,然后再罗列证据或者歪曲逻辑,这就不再是质疑,而是诋毁了。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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