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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厦门对农民工实行的特殊司法保护叫好

www.fjnet.cn 2012-01-17 11:24  钱桂林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厦门市法院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保护,2011年审结涉及农民工权益案件15274件,为农民工追回工资款等1.63亿元。农民工流动性大,发生劳动争议等案件后,厦门法院实施预执行措施,使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的农民工债权预先得以保全。农民工的教育程度大多不高,书写诉状困难,也请不起律师代诉。为此,厦门法院提出可以口述立案的办法,以方便农民工诉讼。此外,针对农民工上班期间不好请假问题,厦门法院还及时开通了夜间法庭、周末法庭,让他们可以错开时间来法院办事。(1月15日中工网)

厦门市对农民工实行特殊司法保护,如实施预执行措施、口述立案、开通了夜间法庭和周末法庭等,这是真心为农民工服务的举措。

农民工是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出现的一支新型劳动大军,是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社会弱势群体。司法保护是农民工权益实现的最后保障手段。在很多情况下,不少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受损后,打不起官司、打不了官司,徒望法院兴叹。

不可否认,目前我国农民工权益的司法保护却存在诸多弊端,不能很好地发挥其保障功能。其一,劳动争议“先裁后审”的体制越来越不适应争议处理的需要。其二,劳动争议案件属民事案件范畴,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而农民工大多数文化素质不高,取证、质证能力有限,使农民工无法举证或举证无力。其三,法律援助手段乏力。其四、法律救济的不经济。

一个发达民主和谐的社会,应该是一个法治的社会,立法和司法机关应该树立起一种人文关怀的立法和司法理念 从立法源头和司法过程中全方位多角度给予民工群体更多关怀,真正建立一个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机制,让农民工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的司法保障。

如果数以亿计的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不仅影响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危及社会稳定,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关心帮助农民工,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司法部门的职责所在,只有对农民工加强特殊的司法保护,才能把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更好地落到实处。我们期待越来越多的地方能像厦门市这样,真正让法律成为农民工的“保护神”。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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