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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引咎辞职官员划道“蛰伏期”值得商榷

www.fjnet.cn 2012-01-13 16:37 潘福金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补咎”就是在干部出现“咎”时,要分析干部认“咎”的态度,是自己在第一时间提出辞职的,还是“留恋”官位在组织上做了工作后、民众强烈反对后才提出辞职的;要考察干部在辞职后的思想认识、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工作成绩,是否是发自内心的悔改,是否在用行动弥补自己的“咎”,是否出现了巨大的改观。对是与否的判断和认定,要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做好深入细致的考察。在此基础上,对“是”的干部可以考虑复出和使用,对“否”的人选哪怕已经过了5年、10年甚至更长期限,也绝不能提拔重用,否则,必将刺痛公众的神经,引来舆论的围观。

因此,对引咎辞职干部设定“复出年限”、“提拔年限”,虽然出发点很好,但仍显呆板和被动。在推进和实施的过程中,一定要走出“唯年限”的误区,一切以干部的现实表现为标准,以干部群众的评价为标尺,以维护法规制度的严肃性为原则。只有这样,重新使用有“咎”干部才能令群众服气、让人民放心。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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