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醉驾”也该承担法律责任
www.fjnet.cn 2012-01-05 11:13 季建民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尹稚(微博)1月2日下午开始在微博上炮轰清华大学校长顾炳林。尹稚表示顾炳林以及清华大学党委副书记邓伟涉嫌贪贿行为,并与一个叫“波士顿设计院”的机构有不正当合作关系。但一天以后,尹稚又发“微”称,一天前的“大义举报”不过是一席“酒话(见1月4日《哈尔滨日报》)”。 因怀疑清华大学校长顾炳林等人,与“波士顿设计院”的机构有不正当合作关系,而得出清华大学校长顾炳林贪污腐败的结论。不管尹稚到底是出于怎样的目的,其行为已经对当事人造成了名誉侵害。这样的言行已经在网上“广而告之”,岂是一句“酒话”所能遮掩的行为。 洲联集团·五合国际在北京老城敏感地段拿到项目,设计了大量假古董,(设计能否入目大家自己看)惹历史古建保护人士抗议。这些问题都属于学术之争,尹稚当然有权利表达自己的个人意见,也有权利对此提出严厉的批评。至于动用清华校长说情摆平,导致刚烈的清华规划院尹院长愤而辞职。这些已经超出了学术争议的范围,尹稚需要拿出真凭实据来才能说话。 纵观我国现代法律的责任追究,只有两种人不用为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一种是未成年人,另一种是精神病患者。清华大学建筑学院副院长、清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尹稚,既不是未成年人,也不是精神病患者。对于自己的言行所造成的后果,不是一句“不过是一席酒话”就能免则。而且尹稚微博上的留言,措辞清晰、指摘明确、逻辑通畅、分析入理,哪一点像是酒后之言。 我国去年出台的有关法律规定,把酒后醉驾纳入到法律制裁的范围。也就是说公民酒后的不当行为,不仅不能免除公民的法律责任,反而要接受相关的法律制裁和追究。既然是公民酒后醉驾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和追究,那么公民酒后在网上散布谣言,对于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和名誉损害,岂是一句“酒话”就能不了了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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