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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垄断重罚案能否遏制医药暴利

www.fjnet.cn 2011-11-16 10:28 范子军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据经济之声《天下公司》报道,在今天中午的发改委发布会上,宣布依据《反垄断法》,对山东潍坊顺通医药有限公司和潍坊市华新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开出了总计超过700万的巨额罚单。(11月14日)

应该说,对违规违法企业重罚,罚出痛感,不但会促使当事企业有所收敛,也能对其他相关企业和行业起到一定的震慑和警示作用,其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不过,资本唯利是图的本性,决定了其会不择手段、不顾一切地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700万元罚单,固然顺应民心,大快人心,但能够遏制住药品垄断和暴利乱象,还只能持谨慎乐观态度。

顺通和华新两家医药企业,非法控制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强迫下游企业抬高投标价格,复方利血平价格从1.3元/瓶转眼提升到5至6元/瓶,盐酸异丙嗪价格则从每公斤178元一下子提高到2600元每公斤,提高了将近15倍!一个拥有庞大市场需求的大众药品,如此暴利诱惑力之大可想而知,首例反垄断罚单,果真能挡住无良业主的逐利冲动吗?

显而易见,仅有反垄断法亮剑重罚显然远远不够,还必须辅以刑罚的手段,并且通过健全制度、加强监管等多种路径,遏制非法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公众合法权益。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四种情形,“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案两药企既控制原材料生产企业,又控制药品成品企业,破坏药物招投标,最终损害广大低收入的利益,情节不可谓不恶劣,显然“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理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监管职能部门必须更专业、更敬业,不能只建立一个基本药物目录制度,还必须对生产经营成本、价格、盈利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不能等到造成重大影响、形成事实上的市场垄断,对市场带来负面冲击和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时才出手,而必须及时掌握那些大众化药品、商品,规模、品牌企业的运营动向,将违规违法经营活动扼制在萌芽状态,否则,查处了顺通和华新,谁也不能保证不会有更多“顺通”和“华新”们在继续潜伏,或正渐渐“长大”。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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