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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限“最低价”有悖立法本意

www.fjnet.cn 2011-11-15 09:45 沈彬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湖南长沙海韵琴行的总经理举报省文化厅等机关在政府采购中,“只选贵的,不选对的”,1500万元的乐器采购,弄成了3000万元。湖南省文化厅官员对此回应:投标设最低价“是为了确保采购的质量”,也“因为如果预算没有执行完,财政就要收回,必然会影响第二年的预算编制”。

现在,此事引发了媒体关注,其实这是去年11月进行的采购,挤的是去年预算的“末班车”。《人民日报》斥之为年底突击花钱的“败家子”。

首先,省文化厅规定:低于最低价的投标“作为不合格,不能进入下轮评标程序”。其理由是《政府采购法》里没有规定不合法,所以就可以。果然如此吗?

政府采购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是公务行为,不是民间买卖“法无明文即可为”。相反,《政府采购法》第17条明确规定,政府集中采购应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的要求。

价格是对政府采购的“硬约束”,甚至是最重要的约束,因为它相对产品质量等因素更易受监督。2004年财政部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三种评标方式: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第一种就是价最低者中;后两种评标方式中,价格也是重要的考量因素。对此,2007年财政部还专门发布通知,强调“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价廉物美的原则”,采购货物的价格分值的比重不得低于30%。

然而,此次政府采购中却与上述法律南辕北辙,居然把低于最低价作为“红线”,将许多合格的供应商踢出局。低价者都不能竞标,又如何来实现“低于市场平均价”的法定目标?1500万元的采购,弄成3000万元就不奇怪了。

其实,一些政府采购“突击花钱”,背后有着“小算盘”,因为如果预算没有执行完,就要收回;下一年预算额度由本年度收支情况决定,今年预算花不完,明年就要核减。所以一到年底,就千方百计把本部门预算花出去。

其实,照理说预算花不完,就该修正预算,纳税人的钱宁可不花,也不能胡花。但事实上人大对政府预算变更的监督,非常薄弱,缺乏日常化的制度约束手段。目前全国只有三个地方的人大预算监督条例里有预算修正权,广东省是其中之一,但2003年的一次修正尝试却没有成功。

看来杜绝“年底突击花钱”,还应严格对预算的监督,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预算民主。《人民日报》指出,改革现行预算制度尚需时日,解决当下的难题,最现实的路径是畅通举报和监督渠道。

比如这起采购中,质量合格的低价供应商,被不合理地踢出局。《政府采购法》规定:“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本案中这么明显的“不合理”,即便供应商先举报后起诉,但政府部门还是没有一个明白交待:为什么非要花3000万元,买业内看来只需要一半价钱的乐器?如果是前一年上报的预算多了,花不完,那就应该由地方人大修正预算。

看来人大监督预算执行,还需要“接地气”,倾听基层的意见,监督预算才能走到第一线。同时,这也是普通民众参政议政的一个现实渠道。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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