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高令”未必能破解“执行难”
www.fjnet.cn 2011-11-11 07:47 吕小梦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限制“老赖”高消费,其初衷是好的,但能否取得应有的实效,可能还得打个大问号。因为“老赖”们顽固不化,玩“躲猫猫”或“猫捉耗子”的游戏,早已习以为常了。而今,发道“限高令”,就能破解民事裁决的“执行难”,从而药到病除?恐怕值得商榷。 事实上,禁令是禁令,执行是执行,结果是结果。“限高令”能否带来良好的执行结果,关键取决于“限高令”的合法与合理性以及能否被执行的力度。然而,现实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它是每个公民自主权的一部分。”而限制“老赖”高消费,就是限制“老赖”的消费自由权,这与消法不符,有涉嫌剥夺公民人身自由权之嫌。毕竟,“法无授权即禁止”,缺乏法律支持的“限高令”能否被执行,值得考量。 一般而言,“限高令”只能在本地执行,如果这些“负翁”在全国各地高消费怎么办?如果这些“负翁”由其子女代为高消费又怎么办?如果要监管,由谁去监管,怎么去查证?如果真要管到底,无疑是执法高成本的“高消费”,得不偿失。不仅对“限高令”的监管难以到位,其可操作性恐怕也不强。且不说法院对“老赖”采取拘传、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手段都无济于事,单说“限高令”实现“一刀切”,就缺乏明智。因为这些“负翁”中的“老赖”情况各不相同,法院若不全面核查实情,就下达“限高令”,恐怕既缺乏人情味,也会使“限高令”脱离实际而成为一纸空文。 其实,无论是《民事诉讼法》等法规,还是公序良俗,都对“老赖”予以惩治和谴责,“执行难”根本不在于缺乏惩治手段,而在于“老赖”对法律缺乏应有的敬畏与遵守。若不从普法教育入手,提高国人的遵纪守法意识,武装“守法头脑”,而随意来个“法院冲动惩罚”,涉嫌剥夺人权、亵渎法律且不说,这种“限高令”,可能面临“执行难”。如此“限高令”,想说爱你不容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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