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西岸时评 > 最新原创> 正文

“天价拖车费”是垄断产下的怪胎

www.fjnet.cn 2011-11-03 07:19 刘敬文 来源:东南网我来说两句

10月29日17时20分,河南连霍高速河南巩义段发生一起货车追尾事故,施救人员强行将受损车辆拖走。从事故现场拖车到停车场,不足两公里的距离,两辆事故车的拖车施救费被要价3万元。目前两辆事故车均因车主无力支付“天价”拖车施救费,仍停放在巩义东站停车场内。(11月2日中国新闻网)

发生在河南的这次天价拖车费事件,有几点很有特色:其一,被拖的厢式货车受损不大,司机完全可以自己开走,施救人员却不让厢式货车自行驶离现场,坚决采取拖车的方式将车拖走。其二,拖车的过程中厢式货车受损,面目全非。其三,也是最令人吃惊的,就是按照河南,河南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该次拖车只需要5000元左右,而施救方坚持要收取3万,讲价后1.5万。

天价拖车费,为啥屡屡能得逞?在弄明白这个问题之前,我想说一些关于市场经济的东西。市场经济讲究自由买卖,供求平衡,公平交易,童叟无欺。只要消费者有选择的自由,商品具有可替代性,比如,苹果罐头特别贵,消费者就可能去买苹果吃,而不是别无选择。这时,卖家就不敢漫天要价,否则消费者就用脚投票,选择其他的卖家。可以说,市场的竞争,是商品“天价”的天敌。

所以,天价拖车费的根本原因,就是施救方在拖车上的垄断。拖车费用对于地方的交警来说,就是一大块蛋糕,必然想从拖车公司分一块。这样,交警把救援的权力授予个别的施救公司,造成事实上的垄断,然后,施救公司获得天价拖车费后,必然投桃报李,与交警共享利益。

但问题是,去年国家发改委和交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这个规定,看似截断了天价拖车费的退路,断了天价拖车费的根,但是,若当地没有其他的社会救援机构,“别无分店”,即使交通部门没有强行指定救援机构,这和垄断又有什么区别?

所以说,天价拖车费说白了,就是垄断下的蛋。如果地方救援不打破这种垄断状态,形成完全竞争的“拖车生态”,就难以避免地方部门利用拖车为名,谋取自身的特殊利益。当然这个过程,是无视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理应受到问责,付出代价。

  • 责任编辑:林雯晶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