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良”无良,《环保法》需亮剑
www.fjnet.cn 2011-10-24 06:58 杨维兵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前不久,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被披露,引起全国广泛关注。然而,据当地村民反应,9月底,肇事企业“陆良化工”在没有满足复产条件的情况下竟然恢复部分车间生产,而试图阻止其复工的部分村民被企业保安打伤。(中国新闻网2011年10月21日) 这真是一家胆大的企业,竟将环保部门的严厉要求置之不顾,也没将《环保法》放在眼里。当村民阻止时还将村民打伤,其冒天下之大不韪的底气来自哪里?难道其背后有某些人在暗中提供保护?“陆良”,一个很好听的名字,如果不顾老百姓的身体健康,只顾企业自身利益,那就真的无良了,无社会良知、无人间道义、无企业责任。 近年来,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频繁发生,如福建紫金矿业污染、渤海溢油事故、四川涪江水质污染……这些环境污染事件,都直接或间接地给当地人民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云南曲靖铬污染事件,因造成了77头牲畜死亡,从而被曝光,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相关部门也才在舆论压力下进行查处。然而,仅仅两个月时间,在没有达到环保部门要求的情况下,这家企业又偷偷复工了。难道,当地相关部门真的把这家企业没有奈何?堂堂正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保法》)真的是一纸空文?是什么原因造成一些地方的执法部门在工作中软绵绵的?一些地方政府,难道真的像一些网友调戏的那样,成了“豆腐”? 《环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既然法律已明确规定污染企业必须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那么云南这家化工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给当地老百姓造成那么大的损失,已经违法了,应该受到法律的严肃惩处。而在没有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的情况擅自复工,就是知法犯法,应该罪加一等。让人心寒的人,直到今天,也没有看到相关责任人受到法律法规惩处的消息,而仅仅刑拘了乱倒铬渣的司机,这也是这家企业擅自复工的原因所在。这一次,但愿《环保法》能够真正亮剑!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任何破坏环境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历史的谴责。想起前段时间在一家媒体上看到的一句话:环境污染事故很热,“破坏环境罪”很冷!真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把这句话颠倒一下顺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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