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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治保外就医乱象须变两头松为两头紧

www.fjnet.cn 2011-10-21 11:34 萧善匀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保外就医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一些因患有严重疾病不能在监狱继续服刑的犯罪分子实行的一种"宽恕政策",体现了司法中的人性关怀。然而,近年来保外就医被严重滥用,很多犯罪分子通过"保外就医"逃脱了法律的严惩。被判入狱10年广东江门市委原常委、原常务副市长林崇中从宣判当天起就开始"保外就医"。被判处死缓的大连黑老大邹显卫"保外就医"出狱后再次酿成血案,最终被判处死刑。可以说,"保外就医"已成为某些犯罪分子的保护伞和避风港。

"保外就医"被滥用,首先干扰了司法公正。其次,不利于犯人改造,打击和预防犯罪。第三更动摇了公众的司法信心。

保外就医被滥用的主要原因源于保外就医前的审批和保外就医后的监管两头松。在审批过程中,目前执行的《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和《罪犯保外就医伤残范围》已服役20余年,有些条款过分粗放。比如,虽列举了30类病残情况,但许多疾病伤残没有列出严重程度的指标;再比如,规定的"其他需要保外就医的疾病",赋予执行者过大的自由裁量权,留下寻租空间。另一方面,保外就医的审批程序不够健全。"保外就医"看似有相关的监控机制,其实很多时候是内部控制。像减刑、保外就医虽然审批权力在法院,但资料申报却在监狱看守单位。报谁,怎么报,报多少,都由其决定。而法院是管得着看不见,所谓的实质审查,也顶多是例行公事,一切还以上报资料为准。如此,监狱看守单位其实既当着裁判员,又充当着运动员的角色。

在保外就医后,尽管《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规定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的,予以收监执行。但对不同病残情况具体的执行标准却无细则规定,加上人体病症呈以动态,使得负责日常性监督考察所在地公安机关的难以做到完全监管。况且查处之后也不过是再收监,对弄虚作假者来说等于是零成本。

  •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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