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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善的体制和法律为登山活动保驾护航

www.fjnet.cn 2011-10-17 11:02  肖成 来源:荆楚网 我来说两句

国庆期间在四姑娘山登山失去的6名驴友及当地背负、向导,在12日终于被救“出山”了,人们悬着的心也终于放下了。然而,就在6名旅游“惊魂未定”之时,他们又不得不面对自己的冒险行为,带给社会和相关管理部门不便而道歉。13日,四川登协正式向驴友提出索要3万元补偿的要求。而驴友也称将接受处罚。

在凤凰网的一项以“你认为应该让旅游家属支付救援费用吗?的网络调查中,有超过一半的网友投了赞成票。央视评论员在接受连线时也称,应该罚,而且应该罚到他们心痛。可见,社会上不论是草根民众,还是主流媒体,都对此种行为相当反感。因驴友自己本身的错误,浪费了如此巨大的民间和社会资源,受罚也是合乎常理的事。

然而,在这次的处罚中,关键的法理依据似乎站不住脚跟。在规范登山活动时,我国还只能结合2003年的《国内登山管理办法》和1991年的《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来进行相关规范和处罚。而这里面并没有对徒步穿越违规进行细致的处罚规定,所以,让驴友承担巨额罚款和搜救费用,在现在还是缺乏法律的规定的。而在社会各层面的反应来说,处罚驴友又变得是顺乎民意之举。由此看来,对于驴友的处罚似乎只能是基于道德上的惩戒,却缺乏相适应的法理基础,而道德就缺乏强制性这一特性。

并且,在此次处罚中,四川登协是否具有资质去向驴友进行处罚?这还是有待商榷的。众所周知,四川登协只是维护登山活动正常、有序进行的组织,在登协组建之时,其并没有被设定拥有对驴友进行处罚的功能。难不成,就因为其参与了救援,就拥有向被救援的驴友处罚的资格,况且,此次参与救援的更多的是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而若是像四川登协如此的逻辑,那以后公安民警在解救被绑架的人质之时受了伤,又是否也能向其家属索要医药费呢?

这显然是说不通的。而在这次处罚中,我们更应该认识到我们国家在立法上的漏洞和体制上管理上的缺位。事实是,要想依法治国前提必须是有法可依,要想惩戒错误必须要一个法理健全的管理机构。而现实中,我们还要做的还有很多。

正如央视评论员杨禹所说:“任何资源可能都有价值,但唯独生命是没有价值的。是无法用一个金钱来进行衡量的,在这种情况之下,不遗余力是政府救援的一个本份。”在此次事件中,也正是相关部门及时、充分的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驴友才能够脱离险境。但作为驴友来说,不能够总是抱着这样的侥幸心理。毕竟,任何资源都是有限的,任何的突发性的因素,都有可能让诸如此次的冒险行为的驴友失去生命。

登山活动在我国还是刚刚兴起,与登山活动相关的许多方面,也都还是处在尝试或空白的状态。而日益频发的登山事件,也正在警示我们,相关法律和体制的完善,迫在眉睫。

作者:肖成

  •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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