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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血腥强拆有更好的办法
www.fjnet.cn 2011-09-29 08:57 黎明 来源:东方早报 我来说两句

面对千万、亿万之巨的经济利益,面对“官员财政”难以为继的窘境,“向人民道歉”没什么了不起。况且,强拆举动引来中央部门查处的可能性并不大;况且,有些地方的司法和体制内力量,还会主动积极地制造“依法合规”的理由来实施强拆。在这重要的领域,法律有可能并非民众的挡箭牌,但作为个别官员的“铁布衫”和“不法堡垒”,倒是绝对不成问题。

除了保障舆论监督权、进一步加大惩处力度外,根本解决血腥拆迁问题的好办法,至少还有两种:一是减官简政;二是重拾“私宅不受侵犯”的古法,落实国民正当防卫权——后一条尤为重要。

如此次监察部等四部门通报的一起发生在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的违法强拆,被侵犯人持刀阻止强拆人员进入,砍伤1名协警和1名强拆人员,这一事件中的伤人者是在行使正当防卫权,应依法判其无罪。有此判例,对血腥拆迁的威慑作用,则胜过处分官员。

学界说到住宅权利,往往拿“亨利·史威特案”说事(1926年,美国黑人亨利·史威特枪杀在街对面对他的住宅实施骚扰的白人,最终被判无罪。此案使住宅不可侵犯原则得以确立,在家庭受到无限自卫权保护的条件下,促进了美国的社会融合)。其实,我国汉代的法律就规定,无故私入民宅并有犯罪行为者杀之无罪,甚至规定,政府官吏夜间禁入民宅,否则即便闯入者被杀,杀人者也没罪。

起码自汉代起,历代皇朝均持“毋故入人室律”,对侵犯住宅尤其是夜入民宅待之以严刑峻法,只是自私产制度被颠覆的时期之后,中国内地才没了对“宅权”的起码尊重。就这方面的“历史传统”而论,我们确实并不落后。

我们不鼓励以暴制暴,但公民的合法“宅权”必须得到法律的保护。严格说来,“恢复宅权”并不是个策略性的“办法”——这是正义原则的回归,属“大道”运行之法。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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