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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路修成“烂尾路” 监管岂能“打酱油”
www.fjnet.cn 2011-09-02 16:17 米小玫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报载,这几天下雨,同安汀溪镇褒美村17组的村路泥泞不堪。“18个村民小组的水泥村路都修好了,惟独我们村小组还是土路。”昨天,褒美村村民张先生向本报市民热线反映称,今年2月,承包村路的施工队修了几天就中途停工,撒手不干了,原因竟是“水泥等原材料涨价,人工费也涨了,赚不了钱”。(见9月1日《厦门晚报》)

村路修了几天就停工不修了,村民反映说,是因为修路成本上涨,不赚钱,不修了。而施工方代表则说,是“目前工人太难找了,如果村民们愿意出工,帮忙修路,这个工程我们愿意做。”说穿了,还是因修路不赚钱,不然,出高价,还怕请不到工人?

村路修成“烂尾路”,我认为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修路合同不规范,签订得太早。这条路的承包合同是2009年签订的,而当年的拆迁工作都没有完成,为什么不等拆迁工作完成后,所有修路障碍扫清后,再签订修路承包合同呢?毕竟,这条村级公路,修路是做公益事业,镇政府和村委会理应负责拆迁工作。可是,令人遗憾的是,拆迁工作没完成就签订修路承包合同,合同签订了,不能立马修路,跨两个年头,这期间正是物价飞涨时期,自然难以赚钱了。这虽有施工方不履行合同的问题,但更多的是有关方面决策失误所造成的问题。另一方面承包手续不规范,层层转包,抬高了修路成本。村路修成“烂尾路”,除了原材料涨价以外,还有一条主因就是工程层层转包。修村路,本来没有多大的利润,而今,张三招得承包权后转包给李四,李四再转包给王五。这样层层转包,修路所剩利润无几。加之原材料上涨,修路只好亏本了,谁愿意再修?而《合同法》第272条、《建筑法》第28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都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可见,修路时层层转包,是一种违法行为。而修该村路出现了层层转包行为,有关监管部门岂能熟视无睹?

俗话说:要想富,先修路。修村级公路,不仅是一项公益事业,也是一项惠民工程。把这项工程做好了,就会成为联络群众情感的纽带、惠及群众致富的桥梁。从这个方面讲,有关部门理应加强修路的监管。不仅要严格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而且要强化监管,杜绝层层转包,预防腐败,确保工程质量。否则,等村级公路修成“烂尾路”,只会阻隔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使政府公信力大打折扣。

责任编辑:林雯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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