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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建保障房,放得开更要管得住
www.fjnet.cn 2011-06-30 07:29 张玉胜 来源:东南网 我来说两句

为引导更多社会资金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如期完成“十二五”时期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任务,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6月29日《京华时报》)

通过发行企业债进行保障性住房项目融资,这一宽松政策无疑会极大弥补严重短缺的保障房建设资金,加快保障房建设的开工速度,并为民间资本的理财开辟一条投资渠道。不过,从专家的解读和公众的反应看,人们在充分肯定其正面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表达了一些质疑和担忧。这种担心既有在诚信缺失背景下对民间借贷性质的“企业债”自身风险的敏感,更有对时下“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潜规则盛行的习惯性质疑。因此,如何保证旨在为保障房建设专项融资的“企业债”能够“放得开”又“管得住”,确保其专款专用并能在融资规模、资金用途和如期还本付息等方面实施有效监管,就自然成为重中之重。

诚然,发改委在推出这一举措的同时,已经注意到了政策背后的潜在风险,并制定了相应的规避措施。包括“加强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的引导、监督,保障募集资金的专款专用”;“督促发行人落实偿债计划及保障措施,按计划提取偿债基金,进行专户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按照债券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财务报告及有关重大事项”等等。但由于保障房建设贯穿“十二五”全期,建成3600万套保障房共需资金预计将超过5万亿元人民币,而且今年就有约8000亿元需向社会筹集,因此,靠发行“企业债”的方式融资面临巨大挑战,有关部门必须对监管难度和稳定压力有充分的风险预期和应对举措。

首先,厘清对“企业债”融资的监管职责。根据发改委的通知,对“企业债”融资的监管主体为各地发改委部门。但要担负如此数额惊人、环节繁多、难度很大的监管任务,只靠发改委一家,其人手和精力是否力不从心;而且从实际监管层面来看,由于当前保障房建设多以配建的方式进行,不仅技术上难以区分,而且部分地方政府自身融资和建设的任务繁重,很可能放松监管力度而让部分企业钻空子,以“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掉包挪用保障房项目筹集资金于商品房建设。这不仅会影响整个房地产调控政策的落实成果,也会折扣保障房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因此,建立由审计、金融、住建等多部门相关人才组成专门独立的监管机构成为当务之急。

其次,保障对“企业债”监管的执行力。社会管理的许多乱象不是因为制度本身的漏洞,而是缘于对制度落实的监管缺失。保障房建设是事关国计民生的民心工程,“企业债”融资的良性运作涉及社会诚信大局,严格监管的意义非同小可。因此,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和规范发行者的行为至关重要。发改委要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偿债计划的落实、相关信息的披露、违约责任的追究等监管环节,制定缜密严格、便于操作的监管程序和要求,并及时跟进、防患未然,确保监管到位;同时,既要授予监管组织以必要的处置权力,又要制定对因监管者失职渎职造成损失的问责约束。只有建立联责连心的监管机制,才能保证把“企业债”融资的风险降到最低。

责任编辑:李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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