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政府发出进一步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意见确定两类重点采用行政调解的纠纷,一是行政机关与公民的争议,比如征地拆迁、社保等行政争议。第二类是与行政管理有关联的民事纠纷,比如交通损害赔偿、医疗卫生、消费维权、物业管理、劳动争议等。对于不积极配合行政调解、不能及时化解纠纷,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予以问责。
调解属于具有浓厚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节约诉讼资源、分担诉讼压力、提高社会纠纷解决效率、减少社会纠纷解决成本、促进社会和谐的优势。调解包括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三种类型。行政调解是大调解格局的重要环节,同时也是政府柔性治理的重要载体。遗憾的是,行政调解普遍不尽如人意,远不如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活跃。近年来人民调解和司法调解开展得红红火火。今年1月起,新颁布的《人民调解法》正式实施,明确赋予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司法调解也颇为活跃,近年来两高工作报告反复强调司法调解,最高法院也出台了促进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的司法文件。唯独行政调解显得相当薄弱,成为制约调解制度整体发展的短板。
其实,行政调解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和功能。主持行政调解的行政主体多为具体的行政职能部门,专业性和权威性较强,能充分利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该领域内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提供更有效更有权威的调解。同时,可以节约当事人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
行政调解充分肯定了当事人享有的权利价值,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自愿、自由、自治地处分自身权利,不必俯首听命于行政机关,公民在政府面前的这种难能可贵的意识自治的充分展示,有利于培育公民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
更有深层现实意义的是,行政调解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彰显服务型政府理念。行政调解体现了服务型政府的理念,政府有责任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帮助当事人选用高效、便捷、节约成本的方式解决纠纷。同时,行政调解也有利于打破行政机关以行政命令等手段解决纠纷的服从式管制模式,强化了协调和协商理念,彰显政府的服务精神。从实际效果看,行政调解往往有利于促进公众对政府的认同,增强政府的亲和力,提升政府的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