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晚,一辆装载有化学品苯酚的槽罐车,在杭新景高速公路发生追尾,时逢暴雨,部分泄漏苯酚随雨水流入新安江,造成部分水体受到污染,影响逾55万居民用水。不难看出,杭州新安江苯酚污染事件只是一个小概率事件,带有极大的偶然性。然而,放眼望去,这样的偶然事件却并非罕见。虽然,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情形各不相同,但相同的是,都因为运输引发饮用水源污染事件。
偶然之中具有必然。究其原因,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对于防治饮用水源污染,当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将关注的目光、资金以及监管力量投向防治工业污染、农业污染和生活污染时,在一些地方,“运输污染”或许因为发生的概率相对较低容易被忽视。既往的事实表明,正是由于化学危险品运输存在审批、监管缺失和人为疏漏,一些令“百姓惊、社会惊、政府惊”的污染事件才最终不期而至。
由此引发的问题在于,危险品运输何时才能远离饮用水污染?我们说,在饮用水源的保护上,政府职能部门不仅要将法律制度落实到位,而且,宁可严格些、标准高些。在这方面,我们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可谓望尘莫及。有些西方国家对饮用水源保护已经到了“严苛”和“刻板”的地步。西方的个别国家,甚至动用武装力量保卫饮用水源安全,简直到了草木皆兵、风声鹤唳的地步。一些现代西方国家对饮用水源矫枉过正、“细致入微”的保护方式,以及秉持的这种对饮用水安全保护的极端负责理念,确实值得我们学习。
国务院发布的《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中提出: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工作,让群众喝上放心水。饮用水水源也被通俗地称为百姓的“大水缸”。饮用水源的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源保护工作已逐渐成为环保治理的重点和焦点。毋庸讳言,对许多地方来说,脆弱的饮用水源水质已经不起折腾,实在“伤不起”。结合实际,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对于饮用水源实施格外和特殊的关爱保护,符合社会现实。关键的一条在于,最大程度地让化学危险品运输远离饮用水源保护区,绕过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及其上游地区。“物理隔离”当然是最有效的办法。退而求之,实在无法避免的,至少应做到以下几点:首先,需要加强源头管理,对于运输化学危险品途经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及其上游地区的,从严审批,把好运输单位、车辆和人员的资质关;其次,加强过程监管,对可能危及饮用水源安全的危险品运输,采取前车引导、由保安押运公司全程押运等方式,定时间、定路线、定运输车辆(船舶)、定驾驶员……如此一来,与“放任自流”相比,在审批和监管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把关过严”、“监督过细”问题,甚至有“矫枉过正”之嫌。因此加大了运输成本,给一些企业的生产经营带来了不便,但笔者以为,即便如此,相对于“亡羊”的成本;相对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而言,付出这点代价是值得的,也是划算的。可想而知,如果相关各职能部门能够加强管理,严格执行法律制度规定,监督、巡查到位,许多污染事件就能避免。对此,我们充满了期待。
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指出,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及海事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事实表明,实现上述目标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这次,杭州新安江苯酚污染事件再次发出了这样的警示:强调保卫饮用水安全,不能光靠企业、驾驶人员的自觉,更需要职能部门有所作为;强调保卫饮用水安全,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只有把安全真正落实到行动中,从源头上刹住水上、陆上运输给饮用水源安全带来的隐患,第一时间发现隐患并及时处理隐患,才是真正的“安全”;保护好百姓的“大水缸”,才是对党和人民负责。
杨维立(江苏 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