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华大学第四教学楼被冠名为“真维斯楼”一事引发坊间激烈争议。教育评论家熊丙奇在5月25日的《东方早报》上撰文认为,此举并不影响大学精神,反而有助于大学独立。
国家教委在1997年曾下发通知,要求“校(园)内各类教室、各类建筑物不得以捐资者名字命名”,“如遇特殊情况,高等学校需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如果清华大学未经审批就自行命名,的确是突破官方限制的一次“自治”实践。
然而,熊先生在文末也对捐赠程序提出了质疑。此次“真维斯事件”,无论适当与否,首先不符合“程序正义”。针对外来捐资,美国各大学都制订了详细的命名政策(Naming Policy)。学校的专门机构,如“命名委员会”或“发展建设处”,负责审核捐赠者提出的冠名申请。若经详细审查后可行,每一个案都必须报校董会讨论,最后由校董会或校长定夺是否批准。最终决策以适当形式向全校公布,不会像清华这样暗箱操作,而后制造既成事实,让师生们惊呼不已。
事发后,清华大学新闻中心表示,此举遵循国内外大学的通行做法,并引八年前“裕元楼”之例。因台湾裕元集团捐资,当年第六教学楼即以这家台企命名。笔者曾就读于香港科技大学和美国乔治-梅森大学。就笔者所见,这两所大学的校内设施大多冠以个人捐助者的姓名。而使用组织名称也并不罕见,如香港科技大学的一项主体建筑就称为“赛马会大堂”。
可是,清华应当意识到,冠名所能吸收的资金毕竟有限。清华园楼盘众多,但像第四教学楼这类建筑依然屈指可数。一旦允许某企业冠名,就不可能再给予其他捐助者。加拿大女王大学(Queen’s University)因而规定,冠名待遇应限于一定时期,过期可以再作他用。
由于清华校方未公布真维斯集团的捐助额,以及冠名的具体条款,我们很难判断清华是否“贱卖”了第四教学楼的名号。无论“贱卖”与否,此次争论的焦点并不在于商家冠名的合理性,而在于是否所有企业都适于冠名。假如生产避孕套的杜蕾斯公司通过巨额捐资,要求清华大学开设“杜蕾斯图书馆”,恐怕熊丙奇先生也觉得不妥吧?
向大学捐助一般不附带非学术的价值取向,因此个人冠名较少引起争议,如国内高校常见的“逸夫楼”。企业冠名如果与对应的院系结合,并且不带明显的商业气味,往往也会得到师生和公众认可。如清华新闻学院所在的“宏盟楼”,就以总部设在纽约的宏盟广告传播集团命名。然而,“真维斯”不仅是企业名称,也是知名服装品牌。无论校方和企业作何解释,“真维斯楼”都容易让人们联想到真维斯专卖店。这一冠名行为,实质是以百年清华的声誉,为一家跨国公司进行品牌宣传。
任何个人或企业捐资,应当响应大学倡导的学术至上的价值观,而非与其背离。女王大学规定,任何冠名如果隐含着该校对某商业产品的认可,就不能获得批准。该校也不接受有损其公共形象,或引起公众质疑的外部捐助。清华校方也许会辩称,既然香港科技大学可以使用“赛马会”这一冠名,为什么自己不能挂个“真维斯楼”的牌子?可要知道,前者虽是一家赌场,也是一家非营利组织,其利润全部用于公益事业。作为国内顶尖学府,清华为何不能从善如流,学学女王大学的风骨呢?
再则,从梁思成到陈省身,有一批杰出的清华师生比真维斯更值得成为校内建筑名称。高等教育机构对学术价值的张扬,应当优先于对商业价值的认可。眼下这点儿企业捐助自然是财源。可学术精神若在清华学子内心生根,以后他们成为大企业家,自然不忘回馈母校,那难道不是更大的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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